《1978年文官制度改革法》
正文
197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的關於文官制度改革的法律。1977年J.卡特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承諾要改革美國文官制度。1978年 3月,卡特向國會提出改革文官制度的計畫,企圖通過改革文官制度,使政府在推行功績制,調動文官職務和解僱人員等方面有較大的靈活性。此法於197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對美國文官制度作了一次全面的修正和完善。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撤銷根據1883年彭德爾頓法建立的文官委員會,建立直屬總統的人事管理署,負責掌管人事決策和工資控制權;功績制保護委員會負責處理文官爭議;設立聯邦勞工關係局,負責執行聯邦勞工關係計畫,調查對待勞工的不公正措施;將9000個高級文官職位(包括除部長和部長助理等政治任命官員之外的局長、副局長等)納入文官制度管理範圍,可在政治任命職務範圍內予以調動,享受職業文官各項待遇,並對高級文官的錄用、調配、罷免、報酬(包括獎金)作了規定;重申和強調公開競爭、公平待遇、擇優獎優、廉潔有效、加強培訓、保障文官權益;禁止歧視、破壞功績制度,禁止在本機關使用、提升自己的親屬和對揭發流弊者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等;改變過去無限期優待退伍軍人免試錄用、減員時優先留用的作法;要求用人部門照顧婦女和少數民族,提供招考信息;下放管理文官的權力;建立新的考績制度和實行合理的擇優評定工資方法,各部門自訂的考核方法中應有工作評估標準,並力求判斷客觀、準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