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爾頓法
正文
亦稱《1883年彭德爾頓聯邦文官法》。美國國會於1883年通過的在文官制度中實行功績制的基本法。因參議員G.H.彭德爾頓負責起草而得名。是美國文官制度由政黨分贓制轉為功績制的法律依據。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聯邦政府機構成員無能、貪污、腐敗日益增劇,政黨分贓制引起國內普遍不滿,1881年J.A.加菲爾德總統被一求官未遂者暗殺更引起朝野震驚,文官制度改革遂成為緊迫問題。1883年1月16日美國國會通過了文官制度法,主要內容:成立由3人組成的美國文官委員會,其中必須有反對黨1人,任期6年。委員會負責制定文官管理細則;主管文官考試和錄用、保障文官權益等;通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文官,文官考核和工資以實績為依據,公布待補文官職位缺額;經考試錄用的文官實行常任制,由法律保障其職位,不得任意撤換;受到懲罰的文官,有權提出申訴等。文官委員會向總統負責,委員會的建議須總統批准後下達各行政部門執行。委員會任命主考官1人,並設地方考試委員會。此法雖沿襲英國文官制度(如文官委員會),但作了適合美國國情的修改,如考試內容側重專業知識;進入文官系統不必從最低級開始;高級文官重視專業才能等。其實質在於建立功績制原則,防止和擺脫政黨對文官的影響和干擾。它以擇優錄用和考核晉升為基礎,並對試用制度、嚴禁考試作弊作出規定,以保證功績制的貫徹執行。此法實行一個多世紀,曾作過多次修改(如美國於1978年撤銷了文官委員會),但作為基本點的功績制原則和內容未變,並已成為美國文官制度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