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國務院日前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做出總體部署,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方案》強調,推進鹽業體制改革要按照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注重統籌兼顧、堅持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方案》提出,在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推進四項改革:一是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開展經營。二是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三是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四是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政府儲備不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得低於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並鼓勵企業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方案》要求,要把食鹽安全作為鹽業體制改革必須貫徹的首要原則,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從嚴格規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和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等方面,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方案》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方案全文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制定以下方案。
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範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確保改革穩妥推進。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設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二、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三)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
(四)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併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五)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六)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行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七)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採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八)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九)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託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係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財政對原碘採購及碘添加劑生產、供應給予適當支持。
四、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十)嚴格規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考慮技術水平、衛生保障條件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規範條件。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照新的規範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並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並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民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食鹽加碘標準,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範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鈎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
(十三)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並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十四)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有關要求,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和活力。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併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將解決中央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統籌考慮,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五、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改革任務
(十五)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精神,抓緊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式提出立改廢建議,推動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十六)設定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範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十七)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等工作,全面落實改革各項任務。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並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相關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9日稱,按照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統一部署,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
食鹽價格放開後,如何保障食鹽市場供應穩定和價格基本穩定?記者9日採訪了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食鹽價格放開會否導致價格異常波動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說,我國鹽資源十分豐富、食鹽市場供應主體較多,實施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放開食鹽價格後,總體上看,食鹽市場供應有充分保障,普通食鹽價格不會出現異常波動。
這位負責人說,我國鹽資源十分豐富,鹽行業多年來產大於銷。2015年我國原鹽產能11345萬噸,消費量為8876萬噸,其中食鹽消費量僅為1000萬噸左右。同時,我國食鹽市場供應主體較多,登記註冊的鹽業生產企業有300家左右,鹽業流通企業有4000多家。
今年4月,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決定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打破食鹽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內銷售的規定,允許食鹽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全面建立起競爭性市場結構,食鹽價格具備放開條件。
如何保障食鹽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
,食鹽價格放開後,國家將採取多種措施切實維護食鹽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
一是保障市場供應。要求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脫銷。
二是建立健全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共同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其中政府儲備不低於本地區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低於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遇有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採取投放儲備等手段,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
三是保持價格穩定。加強食鹽市場價格監測,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制,保持食鹽價格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四是強化市場監管。加強食鹽市場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會否影響內地山區及邊遠貧困地區和低收入群體生活
食鹽價格放開後,有民眾擔心內地山區和邊遠地區因運輸距離遠、成本高,食鹽價格可能出現上漲。
對於這種擔心,這位負責人說,國家要求各地高度重視,組織好食鹽的調配和運輸,及時採取投放儲備、臨時價格干預等手段,確保內地山區及邊遠貧困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和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同時,要求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障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並按照已經建立的社會救助機制,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放開食鹽價格而降低生活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