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食鹽監管體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食鹽監管體制,強化和落實各級政府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管體系,維護市場秩序,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促進全省鹽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理順體制,落實責任。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剝離省鹽業集團及市、縣(市、區)鹽業公司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明確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

2.精簡統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幹高效的食鹽監管和執法機構,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科技支撐,提高食鹽監管信息化水平,加強統籌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3.周密安排,穩步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節點,同步推進鹽業行政管理職能移交和相關人員安置工作,完善細化配套政策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市場穩定。

二、調整鹽業行政管理職責

按照《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將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以及鹽資源開發審查、製鹽許可證核發和鹽產品經營企業設立審批等相關職能移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以及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等相關職能移交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縣(市、區)鹽業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等相關職能的調整由市級政府研究確定,原則上參照省級相應進行調整。

三、明確各級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構

撤銷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不再加掛省鹽務局牌子。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確定專門機構,分別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採取適量增編和部門挖潛調劑相結合的辦法,保證兩部門新增鹽業管理職責所需工作力量,著重強化監管執法。各市、縣(市、區)相應進行調整。

四、妥善安置現有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

(一)現有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由同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置。

(二)現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和行政執法(持有行政執法證)工作的企業人員,可自願選擇留在鹽業公司工作或繼續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1.選擇留在鹽業公司工作的,由同級鹽業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2.選擇繼續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的,符合調任條件的人員,由同級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置;其他人員由同級經濟和信息化、食品藥品監管或市場監管部門所屬的公益類事業單位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扎口管理”,只出不進,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招聘“扎口管理”人員的事業單位核定相應的事業人員控制數,專項使用,隨相關人員調離、退休等減員逐步核銷。考試考核未通過人員,由同級鹽業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成立食鹽監管體制改革人員安置工作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 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業集團參與,負責制定省級人員安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各市參照省里的做法,結合實際,制定人員安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切實做好過渡期內食鹽監管工作

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為我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執法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原執法人員保留執法資格;省政府召開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會議進行部署前,現有食鹽監管體制和職責分工維持不變;召開會議部署後,食鹽監管工作由省、市、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2018年1月1日起,我省食鹽監管體制按本方案規定實施。過渡期結束前1個月內,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各項準備工作要落實到位。

六、組織實施

(一)2017年11月底前,省級確定鹽業主管機構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明確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制定省級現有鹽業行政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安置工作方案。

(二)2017年12月底前,省級完成職能劃轉和人員安置工作;各市結合實際制定改革方案,完成職能劃轉和人員安置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強化措施,明確責任,確保在規定時間節點內完成各項任務,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省鹽業體制改革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搞好統籌協調,對工作推進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研究提出解決辦法,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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