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實現我省鹽業資源有效配置,調動食鹽生產和流通企業積極性,激活食鹽市場,促進我省鹽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正確處理好鹽業體制改革的重大關係,以保障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強化食鹽監管,堅持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加強食鹽生產批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和企業共同組成的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以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和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為目標,打破食鹽產銷區域、市場價格、工業鹽準運證許可等限制,不斷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拓展行業產業鏈,提高行業效益。到2016年底前,構建省級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體系;到2018年底前,建立新的鹽業管理體制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體制,鹽業市場監管到位、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形成符合國情省情的鹽業管理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監管責任。堅持政企分開改革方向,剝離省鹽業集團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省級明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省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承擔全省鹽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市、縣(市、區)政府要明確本級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等工作。各級要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健全鹽業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管體系並落實到位。
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鹽行業發展穩定和食鹽質量安全,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省編辦要研究提出相關部門職責、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2017年6月30日前按程式審批;省鹽業集團(省鹽務局)要逐步將全省鹽業行政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移交有關部門,2017年底前各項工作移交到位。移交之前,繼續承擔全省鹽業行政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原有全省鹽業主管機構職責和執法主體地位不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調整後的部門職責和要求,認真做好劃轉職責的承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不留空檔、儘快到位;省國資委負責督導省鹽業集團積極推進企業現代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改革進度,提出鹽業企業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權屬企業的產權關係、省鹽業集團歷史遺留問題等有關政策;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有關財政政策,安排好鹽業監管、鹽業儲備等相關經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有關政策統籌做好相關人員的調整和社保等工作。各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實各項現有政策,認真研究鹽業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各市、縣(市、區)具體工作方案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改革方案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儘快出台。在各地工作方案完成之前,要積極配合省同步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省編辦、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一是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嚴格落實國家有關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的要求。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企業許可證不再核發,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經營活動。二是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行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實施食鹽批發企業電子備案制度和跨區經營告知制度,做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的轉換銜接。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會同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加強食鹽市場監管的相關措施。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採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質監局、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等。
(三)完善食鹽儲備制度,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充分發揮省鹽業集團主渠道作用,依託省鹽業集團現有資源,負責全省食鹽政府儲備與管理服務工作,省財政預算要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為保證食鹽供應和價格穩定,全省食鹽政府儲備數量不低於全省1個月食鹽消費量,並於2016年12月31日之前,落實全省食鹽儲備任務。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落實國家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係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要求提出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和應急預案。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省鹽業協會等。
(四)建設省鹽業監管與服務平台,推進食鹽信用體系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國資委、省鹽業集團(省鹽務局)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建立涉鹽企業生產、銷售、庫存資料庫,及時掌握涉鹽企業生產經營動態(質量、數量、品種、流向等),通過數據分析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不合格食鹽及工業用鹽進入食鹽市場;依託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我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省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並與國家有關信用體系對接。逐步建立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對有違法犯罪和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制牽頭制定鹽業企業信用系統建設方案,並於2017年底前建立涉鹽企業信用記錄。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國資委、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省鹽業協會。
(五)因地制宜做好碘鹽供應,保證碘鹽覆蓋率。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地區、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民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同時負責劃定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鈎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等。
(六)推動鹽業企業改革,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按照國家和省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以及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併重組,允許各類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食鹽銷售渠道拓展等方面,給予省鹽業集團政策扶持,促進省鹽業集團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體系。發揮省鹽業體制改革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部門間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按規定時間節點出台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並嚴格監督執行。研究落實相關財稅、人才、土地等優惠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解決鹽行業發展的重大關鍵問題,創建有利於鹽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撐環境和服務體系。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鹽業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加強分工協作和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全面完成我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任務。
(二)加強監管治理,淨化市場環境。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管力度,圍繞重點環節、重點行業、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拳出擊,形成監管合力和高壓態勢,堅決守住食鹽質量安全底線,有效遏制食鹽生產、購銷、使用等環節的假冒偽劣等問題,進一步整治規範食鹽市場,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鋪平道路。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分析和預警食鹽價格波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
(三)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省鹽業主管部門、省法制辦等部門要根據國家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抓緊制定我省鹽業法規政策修訂工作計畫,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提出立改廢建議,健全鹽業法律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四)擴大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集中宣傳鹽業體制改革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改革內容和工作重點,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