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業與工運問題的方針》

《關於工業與工運問題的方針》

《關於工業與工運問題的方針》(1946年3月28日),是毛澤東在《中共中央關於經濟建設的幾項通知》稿中加寫的第七項。本文強調,解放區勞資關係必須取合作方針,以達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無論公營、私營,都是如此。任何工廠,工會與黨支部必須與廠方協同制定生產計畫並協同執行之,力求以較低之成本,得較多較好之產品,從此獲得較多之盈利,勞資雙方有利。工人之福利必須於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中求之,任何片面的過火要求,都將破壞解放區的經濟。

簡介

毛澤東毛澤東

本文強調,解放區勞資關係必須取合作方針,以達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無論公營、私營,都是如此。任何工廠,工會與黨支部必須與廠方協同制定生產計畫並協同執行之,力求以較低之成本,得較多較好之產品,從此獲得較多之盈利,勞資雙方有利。工人之福利必須於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中求之,任何片面的過火要求,都將破壞解放區的經濟。

內容

一各局:
為使工業與工運問題在黨內展開討論,糾正目前嚴重存在著的過左偏向,請將中央關於工業與工運三個問題詢問電轉發至區黨委(或省委)及分區黨委兩級討論,特別注意抄給從事工業與工運的幹部加以討論,並將他們意見反映到中央來。但在糾正偏向時,須著重於幹部思想上打通,不要著重於犯錯誤的責任,對於他們領導民眾艱苦奮鬥,還須給以勉勵與安慰,以便好好地將“左”傾偏向糾正過來,而不是潑冷水。
中央
寅敬

解放區勞資關係必須取合作方針,以達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無論公營、私營,都是如此。任何工廠,工會與黨支部必須與廠方協同制定生產計畫並協同執行之,力求以較低之成本,得較多較好之產品,從此獲得較多之盈利,勞資雙方有利。工人之福利必須於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中求之,任何片面的過火要求,都將破壞解放區的經濟。

注釋

本篇一是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後來決定暫不發出。本篇二是毛澤東在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關於經濟建設的幾項通知》稿中加寫的第七項。二十九日,毛澤東在陳伯達將這個通知稿報送任弼時寫的信上,寫了以下批語:“弼時同志:前次擬發的工業與工運指示電,暫不發了,在此電中加上一項,即可給以方針,請酌定。”

出處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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