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通知》出台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力度,運用各種手段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成長和促進結構調整的作用;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強風險防範,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通知》的出台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上述要求的具體體現。
一方面,《通知》允許所有境內銀行在謹慎經營的前提下,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並簡化了開戶審核資料及與境外資金往來辦理手續,有利於銀行拓展中間業務和“走出去”企業在境內銀行進行資金管理以保障資金安全,提高銀行、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能力。
另一方面,《通知》規範了境外機構外匯賬戶的識別標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則,明確與境內進行資金收付按照跨境交易原則審核真實性,將賬戶內資金納入銀行外債管理,在境內、境外機構賬戶之間建立 “防火牆”,防止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成為資金非法進出的渠道。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允許境內符合條件的中外資銀行,審核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的真實性、合法性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提供金融服務,但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戶等按規定應經外管局批准後開立。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進行標識,納入相關信息系統統一管理。該賬戶與境內發生收支,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銀行必須審核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並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賬戶內資金屬於非居民存款,按規定納入開戶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未經外管局批准,不得從該賬戶提現或者直接、變相結匯。境內銀行應遵守了解客戶原則、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反洗錢規定。
《通知》不適用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銀行部門開立、使用離岸外匯賬戶,以及境外個人在境內開立、使用外匯賬戶的行為。
問:《通知》對註冊地在境外的銀行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是如何規定的?
答:註冊地在境外的銀行屬於《通知》界定的境外機構,其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適用於《通知》各項規定,包括實名賬戶、加注NRA標識、與境外往來自由、外匯賬戶資金納入境內開戶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不得存取現鈔、不得結匯等。考慮到這些銀行在境內銀行主要是開立同業存款等外匯賬戶,總量較小,只與境外發生往來,國際收支已有統計,因此無需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無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無需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等。
問:《通知》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識、信息報送等監測監管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加強外匯資金流動監測監管,便利統計和業務辦理,同時與離岸外匯賬戶(OSA外匯賬戶)區分,《通知》要求所有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必須標註NRA(NON-RESIDENT ACCOUNT),標註方式為NRA+外匯賬戶號碼。從銀行角度考慮,對實現標註NRA的具體方式不作統一要求。只要符合NRA+外匯賬戶號碼形式,達到外匯資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識別賬戶性質之目的,銀行可以選擇在賬戶號碼前直接標識或者通過系統配對等技術變通方式標識NRA。
《通知》還要求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境內銀行應通過該系統向外管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賬戶開戶、餘額和收支明細信息。外管局將根據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升級改造、銀行準備等情況另行通知具體報送時間。境內銀行要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並按規定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短期外債餘額管理項下非居民存款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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