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的控制範圍是怎樣的?
答:2007年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的控制範圍包括:(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二)境外機構存款,在同一法人銀行外匯賬戶餘額之和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不含50萬美元)的境外個人存款;(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和存放、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負債方)以及各種結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對外短期債務;(四)其他形式的對外短期債務。
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境外個人存款不包括在短期外債指標的控制範圍內。
二、當前的短期外債指標控制範圍和現行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中要求登記的外債統計範圍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中要求登記的外債統計範圍要比短期外債指標控制的範圍大,只要是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都必須納入統計。這包括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在同一法人銀行外匯賬戶餘額之和未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境外個人存款等外債數據。
三、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調減的目標及步驟是怎樣的?
答: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要調減為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0%,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要調減為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60%;對2007年新成立的中、外資銀行,或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允許按不超過外匯營運資金或資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債指標。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實際情況,此次對其短期外債指標核減的幅度要小於中資銀行。
金融機構從2007年4月初到2008年3月末可分四次將其短期外債餘額調整到新核定的短債指標以內。(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45%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調整至85%以內;(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40%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調整至75%以內;(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5%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調整至65%以內;(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0%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調整至60%以內。
四、外資銀行轉制後所涉及的短期外債指標如何核定及管理?
答:對外資銀行分行轉制為法人機構的,由該法人機構承繼原短期外債指標管理行或原境內分行的短期外債指標,並由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註冊地分局備案。對境外銀行在境內同時設有法人機構和外匯批發業務分行的,由法人機構承擔相應的短期外債管理職責,法人機構與外匯批發業務分行共同使用該短期外債指標。另外,外資銀行因合併、分立等原因需要對短期外債指標進行跨地區調整的,由需要增加指標的機構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所在地分局商相關分局後審批,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外資銀行分行轉制為法人機構之前由境外母行匯入的增資款,可由外資銀行分行代境外母行向所在地分局申請在境內銀行開立專戶存儲,此項資金不納入開戶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但只限於境外短期資金運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五、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調減後,可通過哪些渠道補充其外匯資金來源?
答:目前相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出台有利於金融機構在境內融資的政策措施,將來金融機構可通過以下渠道來籌集所需外匯資金:通過境內外幣同業拆借市場融資;進入人民幣同業拆借市場,用拆入的人民幣資金購匯;擴大與央行掉期交易的規模;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等。
六、中資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如何報送外債數據?
答:中資銀行外債數據自2007年4月1日起統一由各中資銀行總行通過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包括報送3月底全國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數),各中資銀行分支機構應於每個工作日結束前將當天發生的外債數據逐筆(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除外)上報其總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於第二個工作日結束前將以上外債數據逐筆錄入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
七、經批准轉為法人制銀行的外資銀行如何報送外債數據?
答:外商獨資銀行外債數據自2007年4月1日起統一由外商獨資銀行總行報送。外商獨資銀行外債數據(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除外)實行逐筆登記制度。外商獨資銀行分支機構應於每個工作日結束前將當天新發生的外債數據逐筆(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除外)上報其總行,外商獨資銀行總行應於第二個工作日結束前將以上外債數據逐筆錄入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
八、經批准轉為法人制銀行的外資銀行申請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進行外債數據報送應提交什麼材料?需注意什麼問題?
答:改制為法人制銀行的外資銀行應在取得銀監會關於改制批覆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提出數據遷移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數據遷移申請:包括新、舊銀行名稱的對照,原有分行中哪些成為法人制銀行的一部分,哪些仍然維持分行制(是否遷移),是否有新設的分行,法人制銀行設立後負責外債數據報送的人員名單電話。
(二)銀監會批覆。
(三)國際收支申報代碼批覆。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
銀行申請遷移時可能仍在籌備階段,無正式公章,允許其用籌備組章加行長簽名,並在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後補交外匯局,外匯局做好前期準備工作,一旦獲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即可實施遷移。
九、數據遷移程式是怎樣的?
答:第一步:由法人制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書面數據遷移申請。
第二步: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申請將所屬外國銀行分行外債數據遷移到其總行。期間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關閉該行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視窗。需遷移數據的外國銀行分行及其總行應將在此期間發生的外債業務檔案保存好,分行應將有關數據逐筆報送其總行。
第三步:數據遷移完畢,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數據遷移結果書面批覆轉制為法人制銀行總行,同時對轉制為法人制銀行總行開通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系統。
第四步:轉制為法人制銀行總行將系統關閉期間的業務數據補登到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系統中。
十、未轉制為法人制銀行的外國銀行分行如何報送外債數據?
答:未轉制為法人制銀行的外國銀行分行外債數據報送方式維持不變,即外國銀行分行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報送本行外債數據。
十一、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如何報送外債數據?
答: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外債數據由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紙質報送所轄外匯局,由所轄外匯局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分局版)報送。
十二、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外債數據如何登記?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在每月第12個工作日前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上月底全行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外債數據。其中遠期信用證仍實行分幣種、分期限匯總填報。期限在90天以下的同幣種遠期信用證匯總一筆填報;期限在90天以上、一年期以內的同幣種遠期信用證匯總一筆填報;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同幣種遠期信用證匯總一筆填報。非居民存款實行分幣種匯總填報,均作為“銀行(一個月以內)”外債進行登記。十三、我國的最新數據
外匯局最新數據顯示,2011年一季度,中國外債餘額為5859.7億美元,與此同時,短期外債餘額占比為70.25%,而2010年末的數據為3756.95億美元,短期外債占比為68.44%。短期外債的狂飆突不禁引起信託網些許擔憂。不過外匯局發表申明稱,這並不影響我國外債安全。
外匯局表示,從短期外債構成看,2011年3月末,與貿易有關的信貸餘額為3114.5億美元,占短期外債(剩餘期限)餘額的76%,其中貿易信貸占53%,貿易融資占23%。
外匯局的邏輯是,由於與貿易有關的信貸是以真實的進出口貿易交易為背景的,所有的對外支付均通過貿易項下完成,不構成額外的支付,其增長與我國進出口貿易的增長基本上符合,因此,這部分短期外債占比上升不會影響我國外債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