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協定-主站與電能信息採集終端通信》

《通信協定-主站與電能信息採集終端通信》

《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4-1部分:通信協定-主站與電能信息採集終端通信》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2006年行業標準項目計畫的通知》(發改辦工業[2006]1093號)的安排,對DL/T698-1999《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技術條件》進行修訂。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由於原DL/T698-1999《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技術條件》只是解決城市電網一戶一表改造工程後大量低壓用戶的電能量採集,已經不適應當前電力生產經營管理和電力行銷技術的發展。為適應當前電力行銷信息管理現代化的要求和發展,修訂的標準擴展為電力系統各類終端側電能實時信息的採集與管理系統。
本次修訂與原標準的主要差別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並按部分標準進行編寫;
——系統構成(4.1條)修訂為DL/T698的第l部分:總則,規定了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的結構和總體要求;
——主站功能(5.1.1條)修訂為DL/T698的第2部分:主站技術規範;,
——低壓集中抄表終端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分別在DL/T698的第3-1部分(通用要求)和第3-5部分(低壓集中抄表終端特殊要求)敘述;
——增加廠站採集終端、專變採集終端和公變採集終端特殊要求(DL/T698的第3-2部分、第3-3部分和第3-4部分);
——增加了主站與採集終端通信協定(DL/T698的第4-1部分)和集中器下行通信協定(DL/T698的第4-2部分)。
本標準分為下列9個部分:
——DL/T698.1《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1部分一總則》;
——_DL/T698.2《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2部分:主站技術規範》;
——DL/T698.31《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3-1部分:電能信息採集終端技術規範一通用要求》;
——DL/T698.32《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3-2部分:電能信息採集終端技術規範一廠站採集終端特殊要求》;
——DL/T698.33《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3-3部分:電能信息採集終端技術規範一專變採集終端特殊要求》;
——DL/T698.34《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3-4部分:電能信息採集終端技術規範一公變採集終端特殊要求》;
——DL/T698.35《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3-5部分:電能信息採集終端技術規範-低壓集中抄表終端特殊要求》;
——DL/T698.41《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4-1部分:通信協定一主站與電能信息採集終端通信》;
——DL/T698.42《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第4-2部分:通信協定一集中器下行通信》。
本標準實施後代替DL/T698-1999。
本部分是DL/T698《電能信息採集與管理系統》的第8部分。
本部分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出。
本部分由電力行業電測量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目錄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3.1 術語和定義
3.2 符號和縮略語
4 幀結構
4.1 參考模型
4.2 位元組格式
4.3 幀格式
4.4 鏈路傳輸
4.5 物理層接口
5 報文套用及數據結構
5.1 確認/否認(AFN=00H)
5.2 復位命令(AFN=01H)
5.3 鏈路接口檢測(AFN=02H)
5.4 中繼站命令(AFN=0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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