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電話機定製管理規定》

行動電話機定製管理規定(工信部電管[2010]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移動電話機定製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動電話機定製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與行動電話機生產企業簽署協定,由其生產滿足特定業務要求行動電話機的行為。
第三條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定製方”)向行動電話機生產企業定製行動電話機,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行動電話機定製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定製要求

第五條 定製方在定製前,應制定定製規範。定製規範應符合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或技術規範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被定製的行動電話機(以下簡稱“定製話機”)應獲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貼上進網許可標誌。
第七條 定製方與行動電話機生產企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在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等方面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定製方應加強對定製話機內置業務的審查,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九條 定製方因業務發展需要,對定製話機開展與定製業務相關必要測試的,不得與進網檢測重複,不得收費、發證。
第十條 定製方在定製話機上提供自營增值業務時,不得限制消費者使用其他增值業務服務商提供的增值服務。
第十一條 定製話機不得鎖定網路,應允許消費者選擇其他電信運營企業提供的同制式網路服務,並能實現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條 定製話機應標明定製方的公司名稱或品牌標識。
第十三條 定製話機可根據定製方業務需要設定相應特殊功能鍵,但不得影響基本操作功能鍵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定製話機不得內置固化的SP代碼、SP服務連結以及SP客戶端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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