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羅馬條約》,即《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1957年3月25日,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的政府首腦和外長在羅馬共同簽署,後來人們把這兩個條約統稱為《羅馬條約》。1957年7月19日到12月4日,六國議會先後批准了《羅馬條約》。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該條約的生效標誌著歐洲經濟共同體正式成立。
簽訂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出現了美蘇兩國嚴重對峙的局面。美國憑藉它在戰爭中增長起來的經濟和軍事實力,通過馬歇爾計畫、北約等途徑,力圖全面控制西歐。而蘇聯則在東歐建立起經濟互助委員會和華約組織,使西歐國家產生了擔憂和恐懼。他們既不願“成為大西洋一邊的殖民地”,也不願成為“烏拉爾一邊的衛星國”。然而,經過兩次世界大戰,許多西歐國家在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大大下降。要想不受超級大國的控制和威脅,西歐各國只有走聯合自強之路,才能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利益,並在國際舞台上扮演一個新的重要角色。
美國與西歐有控制與反控制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西歐為了減輕防務開支的負擔,並確保抵禦“共產主義的威脅”,要求美國力量留駐西歐,而美國也需要藉助西歐來抗衡蘇聯。因此美國鼓勵和支持西歐聯合。於是西歐國家相繼成立了幾個經濟合作組織。1951年,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簽訂了歐洲煤鋼聯營條約,1952年煤鋼共同體建立,為實現西歐經濟聯合奠定了基礎。
主要內容
《羅馬條約》共有6大部分248條,並附有11份議定書和3個專約,以及若干清單。《羅馬條約》在序言中開宗明義的強調它的目的是:消除分裂歐洲的各種障礙,加強各成員國經濟的聯結,保證它們的協調發展,在歐洲各國之間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盟的基礎等。與一般國際條約不同,《羅馬條約》是無期限的,而且沒有規定退出條約的程式,卻有歡迎其他歐洲國家參加共同體的條款。這表明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倡導者要把6 國共同體看作是一個更加廣泛的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基礎和起點。
《羅馬條約》涉及的內容極其廣泛,其中心內容是建立關稅同盟和農業共同市場,要求逐步協調經濟和社會政策,實現商品、人員、勞務和資本的自由流通,關於工業品關稅同盟,條約規定在12年過渡時期內分三個階段,逐步取消成員國的現有一切關稅和貿易限制。
《羅馬條約》規定了對一些特殊商品允許採取例外措施,制定了保護條款,同意對發生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成員國,可以對第三國,甚至在較小程度上對成員國實行貿易限制,或者對那些有經濟困難的部門或地區實施保護措施。關於農業共同市場,《羅馬條約》規定共同市場應擴大到農業和農產品的貿易,但對共同農業政策,只是規定了一些原則)要求在過渡時期結束前制定這項政策。至於具體細則規走在條約實施後兩年內再草擬。
《羅馬條約》還規走:在過渡時期結束前應實現人員:勞動和資本的自由流通。此外,對運輸政策、貿易政策、經濟發展趨勢政策、國際收支政策的接近和一致,對國內稅率:競爭規則、財政收入等也作了規定。
在社會政策方面,《羅馬條約》要求各成員國之間在社會問題上密切合作。決定設立歐洲社會基金,作為歐同體的社會政策的了部分,旨在改進共同體內工人就業的機會和幫助工人流動。
《羅馬條約》還決定設立歐洲投資銀行,其主要任務是促進蕭條地區的經濟和促進工業企業的現代化和改造,以及對單獨一國不易舉辦的新工業企業提供資金。
《羅馬條約》與一般只規定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條約不一樣,它規定建立一個擁有一定獨立權力的締約國聯合組成的共同體,設定了一套具有一定許可權的共同體機構,這套機構是實現條約規定的目標和各項政策措施的組織保證,也提供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所特有的政治發展的可能性。
《羅馬條約》確定的共同體主要機構有:部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條約還規定設定一系列附屬機構和專門機構,有經濟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運輸委員會,貨幣委員會等,以利於開展共同體各方面的工作。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主要內容是:建立工業品關稅同盟;實現共同體內部工業品、勞動力和資本的自由流通;規定成員國共同的農業政策,籌組農業共同市場;制訂共同競爭規則,消除各種限制和歧視競爭的協定和制度,設定一整套具有一定許可權的共同體機構等。《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生效之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宣告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又稱西歐共同市場)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一體化進程的起點,是當代世界經濟政治發展的客觀趨勢,它對國際事務具有深遠的影響。
歷史影響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生效之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宣告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又稱西歐共同市場)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一體化進程的起點,是當代世界經濟政治發展的客觀趨勢,它對國際事務具有深遠的影響。
1965年4月8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六國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機構合併,統稱“歐洲共同體”,但3個組織仍各自存在,可以以獨立的名義活動。40多年過去了,歐共體成員國從6國增加到12國:英國、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陸續加入進來。1991年12月,歐共體12國首腦在馬斯特里赫會議上籤訂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的條約。1993年11月初,條約生效,歐共體正式易名為“歐洲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