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

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共同體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人們常常把它和歐洲共同體混淆。根據1992年建立歐洲聯盟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更名為“歐洲共同體”(《歐共體條約》第一條)。

條約的介紹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
為歐洲共同市場建立的條約。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共同體成員國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六國在義大利首都羅馬簽訂 《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 (通稱 《羅馬條約》 ),1958年1月1日條約生效,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同時成立。

總部都設在布魯塞爾。1967年7月1日,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及1952年成立的煤鋼共同體的主要機構合併,統稱歐洲共同體。共同體的決策機構是部長理事會,它負責協調成員國的一般經濟政策,代表各國政府討論並決定與共同體有關的所有問題,擁有共同體的絕大部分立法權。

宗旨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宗旨是通過建立共同市場,使各成員國經濟政策逐步接近,來推動整個共同體經濟活動的協調進行,促進共同體不斷地、平衡地和穩定地發展,提高其生活水平並在各成員國間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繫,長遠目標是建立經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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