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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廠事故分析42例》可作為電力企業員工安全生產教育的教材,還可供規範標準制定人員參考。目錄
前言第一部分 設備事故
第一章 鍋爐及其輔助系統
案例1 鍋爐過熱器內壁氧化皮脫落
案例2 某燃氣輪機電廠餘熱鍋爐受熱面嚴重燒損事故
案例3 某電廠2號爐2A空氣預熱器故障
案例4 爐膛爆炸構架失效鍋爐報廢
案例5 嚴重結渣冷灰斗失穩坍塌
第二章 汽輪機及其輔助系統
案例6 某電廠2號汽輪機高壓轉子彎曲事故
案例7 某電廠汽輪機汽封進水事故
案例8 2號機高壓缸進冷汽汽輪機振動
案例9 低壓除氧器超壓爆炸
第三章 發電機及其輔助系統
案例10 某電廠1號機定子絕緣燒損
案例11 某電廠發電機內氫氣爆炸事故
案例12 某電廠3號發電機旋轉勵磁整流裝置短路損壞
案例13 雷擊變壓器受損
案例14 誤開排污閥導致氫爆起火
第四章 電氣設備
案例15 某電廠全停事故
案例16 兩廠4台勵磁設備屢遭損壞
案例17 某電廠蓄電池組充電過程中爆炸損壞
第五章 熱工控制系統
案例18 某電廠3號爐水冷壁缺水爆管
案例19 某電廠3號機高溫蒸汽進入低壓缸導致變形
案例20 某電廠5號機組啟動中發生汽水衝擊事故
案例21 誤關調節級壓力表一次閥導致低壓旁路爆破
第二部分 火災事故
案例22 違規吸菸造成火災事故
第三部分 人身傷亡事故
第一章 高空墜落
案例23 在拆卸給水管道堵板時人員高空墜落死亡
案例24 某電廠2號爐電除塵器改造過程中人員高空墜落死亡
案例25 誤開鍋爐一次風門導致人員高空墜落
第二章 物體打擊
案例26 吊裝中灰斗壁板墜落傷亡
第三章 機械傷害
案例27 檢修中螺旋卸煤機變速箱飛脫傷人
案例28 空氣預熱器試轉時一人死亡
案例29 風扇磨煤機試轉時飛車
案例30 門吊修後試驗時退出保護擠人致死
案例31 某廠泥漿攪拌池檢修中誤送電事故
案例32 運行人員落入螺旋輸粉機致死事故
第四章 燒傷
案例33 某電廠兩名運行人員誤入帶電間隔被電弧灼傷死亡
案例34 煤粉管內焊接時氧氣通風燒傷一人
第五章 燙傷
案例35 某電廠6號爐撈渣機消缺時掉焦傷人
案例36 除氧器在安全閥試驗時爆炸
第六章 坍塌
案例37 脫硫技術改造工程中煙道側牆崩塌
案例38 某電廠乾灰庫技術改造工程混凝土坍塌人身傷亡事故
第七章 爆炸
案例39 煤粉倉放粉時粉塵爆炸
案例40 誤用氧氣向開關儲能器充氮爆炸事故
第八章 中毒
案例41 進除氧器給水箱清掃時人員中毒死傷
第九章 窒息
案例42 電廠循環水泵進口水池潛水作業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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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方針。2008年,國家又進一步提出“深化隱患治理”。然而如何預防,隱患在哪?有人說是大檢查,又有人說是專項整治,還有人說是教育培訓。這些說法都對,但都不全面。從安全科學的角度來說,以事故為研究對象和認識的目標,確立以事故和災難經歷為基礎的安全生產規律性要求,強化本質安全,是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前提。然而,目前有很多人以為開展事故調查和分析是“馬後炮”。我們認為,形成這種認識有其客觀原因:①對事故調查目的的認識不全面。事故調查的目的之一是明確責任,以正確處理事故責任人,落實安全責任制;事故調查的目的之二是吸取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當前的問題是只關注責任追究,而放鬆對事故教訓的積累和反事故措施的落實。②事故發生往往是諸多原因共同暴露的結果,涉及諸多專業,安監人員不可能全面、深入掌握各項專業知識,因而事故報告所提出的教訓和反事故措施不可能有很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也差。③一些事故報告有意失實,以避免責任、減少處分面,或有意隱瞞事實真相。④由於涉及國家、行業經濟政策,以責任為中心的事故調查報告很難做,也較少涉及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深層次問題的討論,最終削弱了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預防的作用,客觀上導致事故分析成為“馬後炮”。主觀原因是事故信息系統不通暢,相互間交流不夠,一旦出事不能引發其他單位的重視,特別是決策層的重視,難以全面吸收事故教訓。
以交通安全為例,大量的信息是“違反交通規則”,“酒後駕車”、“疲勞駕駛”、“超速”、“超載”等,似乎以認定責任者並實施處罰的形式結案。但交通部最近推廣套用新型公路護欄,要逐步將以往混凝土或水泥製成的公路護欄進行改造,避免車輛撞擊公路兩側防護設施時發生二次事故,即被防護裝置再次彈出危及其他正常行駛車輛的安全;汽車前後保險槓多以金屬材料為主,當汽車與行人發生碰撞時,金屬保險槓往往給人以致命的傷害。新設計的保險槓採用聚丙烯或聚酯材料,將起到緩衝作用。可見,深入研究事故案例,將極大地提高交通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