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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1號
《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收費公路的管理和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使用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樑和隧道),包括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
政府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
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或者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收費公路應當合理布局,總量控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收費公路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收費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收費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價格、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收費公路的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不斷改進管理和服務方式,降低經營管理成本,提供公平、優質服務,提高收費公路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定
第七條 投資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具備相應的投資建設能力。投資建設政府還貸公路,還應當具備在規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和有償集資款的能力。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省發展和改革部門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不予核准其項目申請報告。
國內外經濟組織獲準投資建設經營性公路的,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投資經營協定。投資經營協定示範文本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經依法批准後,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定,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定、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六個月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收取車輛通行費,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還貸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的批准檔案,或者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檔案;
(二)收費標準、期限測算方案;
(三)法人登記證明,屬於中外合資(作)經營企業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收費站的檔案。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期限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部門審核,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期限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部門審核,並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收費公路里程、規模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收費期限、標準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對全省或者特定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其收費期限、標準可以採取綜合測算的方式核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應當終止收費。
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有償集資款的,應當終止收費。
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