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一本通》

《民法通則一本通》

《民法通則一本通》一書出版三年來,得到了廣大法律同仁的認可,銷售告罄,有幸能夠修訂再版。本次修訂主要是對最新頒布和修改的法律與《民法通則》相關的內容進行對應性修訂,並作出解釋性說明,保證本書的實用性,方便讀者理解這些新的規定對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中國民事法律體系產生的改變。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書 名:民法通則一本通
作 者:王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5-1
ISBN:9787503694608
民法通則一本通民法通則一本通

開本:16開
定價:26.00元

內容簡介

《民法通則一本通》一書出版三年來,得到了廣大法律同仁的認可,銷售告罄,有幸能夠修訂再版。本次修訂主要是對最新頒布和修改的法律與《民法通則》相關的內容進行對應性修訂,並作出解釋性說明,保證本書的實用性,方便讀者理解這些新的規定對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中國民事法律體系產生的改變。主要涉及以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此次《合夥企業法》修訂,合夥企業的設立主體發生變化,儘管不影響《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的相關規定,但原“條文注釋”內容有所涉及,且考慮到二者的相似性,故進行修訂,並增加了關聯法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破產法》的頒布,對於《民法通則》的規定沒有直接影響,但考慮到與企業清算等規定的密切聯繫,需要作出更加詳細的說明,並增加關聯法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此次修訂主要是對關聯法條的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其實質即為物權的相關規定,因此本節條文已經基本上被《物權法》所取代。但由於《民法通則》使用了“財產權”的概念,相比“物權”概念範圍更大,因此在物權之外的財產權糾紛中本節繼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不與《物權法》規定衝突的情形下也繼續有效。考慮到《物權法》頒布的重大影響,此次修訂涉及的條文為全面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笫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主要是對第76條進行了修正,改變了損害賠償的部分規則,作為新的關聯法條增加。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曰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該法對國家所有權、企業經營權等皆有涉及、作為新的關聯法規收錄。

編輯推薦

本書特點:
指引明確:逐條歸納法條主旨;
內通專業,編排精當,開本輕巧,易翻便攜
課堂學習、司法考試、專業研究和實務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閱、運用契約法律規範的便攜途徑。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概述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 【守法原則】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第八條 【適用範圍】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第十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的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二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 【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定義】
第二十七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
第二十八條廣兩戶”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兩戶”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五節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的定義】
第三十一條 【合夥契約】
第三十二條 【合夥財產】
第三十三條 【合夥字號與經營範圍】
第三十四條 【合夥的內部關係】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法人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條 【法人的清算】
第二節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條 【經營範圍】
……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七章 拆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附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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