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國家
原歐洲共同體12個國
![條約](/img/f/796/nBnauM3X2gzN0ADO4kDNyMDM2ITM4MTOyIDNwADMwAzMxAzL5QzLxg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丹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希臘
西班牙
法蘭西共和國 愛爾蘭
義大利
盧森堡
荷蘭
葡萄牙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
2004年1月1日加入國
斯洛伐克
拉脫維亞
愛沙尼亞
立陶宛捷克
斯洛維尼亞
賽普勒斯
馬爾他
匈牙利
波蘭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
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按申請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馬其頓(2004年3月22日)
貨幣聯盟條約
1992年2月7日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正式簽訂了該條約。
該條約規定,在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條約規定:最遲於1999年1月18日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
加入歐盟的兩項重要標準
根據歐元區穩定和增長協定,區內各國都必須將財政赤字控制在GDP的3%以下,並且把降低財政赤字作為目標。同時,各成員國必須將國債/GDP占比保持在60%以下。上述兩條也是其他歐盟國家加入歐元區必須達到的重要標準。
目標
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制定統一的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走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1999年1月1日,11個成員國採納了歐元。它們是:法國、德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和奧地利。希臘在2000年12月加入歐元區。斯洛伐克在2009年1月1日歐元區建立十周年之際加入歐元區。瑞典、丹麥和英國目前為止都決定暫時不加入歐元區。歐元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1月1日開始流通。歐元區國家各自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的前兩個月退出流通。
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由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目標是: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歐洲公民身份:歐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4.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式共同決策。
5.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屬檔案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