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圖書館字順目錄適用規則》
正文
《普魯士規則》1908年修訂版共有241 條規定,分屬"字順卡片目錄中書名款目的處理"和"字順目錄中書名款目的處理"兩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共29條,包括對書名的選擇及其著錄形式,標點符號的使用,頁數、書型的著錄,以及對翻譯本、無書名著作、合訂本、小冊子、大學出版物、地圖等等的著錄規定。第二大部分共212條,又分4部分:①關於著者和書名著錄的一般規則。規定必須以著者姓名為著錄的標目;未題著者或著者不詳的則以書名作標目;編者、譯者不能用作標目(必要時可為他們編制參照);與著作出版相關的機關、團體、個人等也不能作標目。②關於著者著錄的具體規定。包括同一著者姓名的拼法必須統一,要儘可能用著者的原名,並用全稱;著者姓名如有習見的拼寫形式,也可採用其習見形式,但應為不用的拼寫形式編制參照。③關於書名著錄的具體規定。包括同一種著作必須使用同一個書名著錄,同一個字必須使用統一的拼寫方法;一律用圖書的原始書名著錄,如使用其習見書名時應為原書名編制參照。④關於著者姓名和書名在字順目錄中的排列的規則。此外,該規則還有著錄實例、音譯規則、縮寫字表等6個附錄。《普魯士規則》在1975年再版發行,至今仍為德國的一些圖書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