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於1987年 7月頒發的指導高等學校文獻情報工作的法規性檔案。1956年,高等教育部曾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圖書館試行條例(草案)》。它總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的經驗,對高等學校圖書館的性質、任務及組織機構等問題作了明確的闡述和規定。1981年,教育部又對其進行修訂,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1987年對該《條例》再次修訂並改名為《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重新頒發。《規程》共6章36條,包括:性質和任務;業務工作;領導體制和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經費、館舍、設備;附則。
《規程》指出,"高等學校圖書館是學校的文獻情報中心,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圖書館工作是學校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規程》規定的高等學校圖書館的主要任務是:①採集各種類型的文獻資料,進行科學的加工整序和管理,為學校的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提供文獻情報保障。②開展流通閱覽和讀者輔導工作。③開展用戶教育,培養師生的情報意識和利用文獻情報的技能。④開發文獻情報資源,開展參考諮詢和情報服務工作。⑤統籌、協調全校的文獻情報工作。⑥參加圖書情報事業的整體化建設;開展多方面的協作,實行資源共享。⑦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該《規程》不僅適用於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他高等學校也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