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2010年1月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稱,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將於2010年2月1日起實施。這部地方法規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新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三股勢力”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

簡介

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在1997年修訂版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新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現實進一步制訂和完善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說,近年來新疆發生了一系列分裂破壞和暴力恐怖活動,特別是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充分暴露出境內外“三股勢力”假人權、假民主、真暴力、真恐怖的醜惡面目,同時也反映出新疆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還存在漏洞,治安防控體系還不完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強調,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鬥爭是長期的、複雜的、尖銳的,沒有對“三股勢力”的堅決打擊,就無法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同時明確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任務就是依法嚴厲打擊“三股勢力”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條例》還規定,新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領導幹部任期責任制,並列入各部門績效考評內容。為了使各綜合治理成員單位在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能更加清晰、明確,《條例》對綜合治理重點部門的職責和任務進行了細化和規範。 此外,《條例》還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長效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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