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遊戲》

《數字遊戲》

《數字遊戲》數字遊戲(digitalgame)即以數位技術為手段設計開發,並以數位化設備為平台實施的各種遊戲。

基本信息

《數字遊戲》《數字遊戲》
以信息平台提供聲光娛樂給一般消費大眾。包括網路遊戲、手機遊戲、PC單機遊戲、電視遊戲和掌機遊戲等。追溯這一用法,該詞可見於2003年“數字遊戲研究協會”(digra,digitalgameresearchassociation)的正式擢名。遊戲學家jesperjuul在digra大會上指出,“數字遊戲”的概念相對於傳統遊戲,具有跨媒介特性和歷史發展性等優勢;而學者espenarseth也在《遊戲研究》(gamesstudies)雜誌的創刊號上撰文指出,數字遊戲的稱謂具有兼容性,是許多種不同媒介的集合。
目前,“數字遊戲”作為一個專有名詞,正在被廣泛認可。

具有延展性和本質性

“數字遊戲”(digitalgame)這一措辭相較“電子遊戲”(electronicgames)、“計算機遊戲”(computergame)、“視頻遊戲”(videogame)或者“互動遊戲”(interactivegame)而言,更具有延展性和本質性。以下就此做一簡單說明:

1)延展性
“數字遊戲”一詞具備一定的延展性,即jesperjuul所稱的歷史發展性。也就是說,無論遊戲發展到何種境地,只要繼續採用數位化的手段,就可稱之為“數字遊戲”。
而“視頻遊戲”(videogame)的界定則指“通過終端螢幕呈現出文字或圖像畫面的遊戲方式”,將遊戲限定於憑藉視頻畫面進行展示的類別。隨著技術的發展,數位化的遊戲將逐漸超越視頻的範疇,朝向更為廣闊的現實物理空間和賽伯空間(cyberspace)發展。
同樣,“計算機遊戲”(computergame)一詞也將概念限定到一個較小的範疇,單指計算機平台上的遊戲,而其他例如基於手機、ps2、xbox、psp、街機等平台的遊戲均具有類似的設計特性和技術手段,卻被劃出圈外。
而“電子遊戲”(electronicgame)作為通俗的稱謂在國內普遍流傳。由於歷史的機緣,數字遊戲引入我國之始正值20世紀80年代中期,正是電子技術方興未艾,數字概念尚未萌動的年代。因此,“電子遊戲”便一直沿用至今。時至今日,“電子遊戲”(electronicgame)更傾向於指代基於傳統電子技術下的老式遊戲(尤見於西方),而較少用來指代網路遊戲、虛擬現實遊戲等較新型的遊戲。

2)本質性

“數字遊戲”一詞可以涵蓋電腦遊戲、網路遊戲、電視遊戲、街機遊戲、手機遊戲等各種基於數字平台的遊戲,從本質層面概括出了該類遊戲的共性。這些遊戲雖然彼此面目迥異,但是卻有著類似的原理——即在基本層面均採用以信息運算為基礎的數位化技術。以電視遊戲(consolegame)為例,這一類型的遊戲雖然以電視為螢幕,但其主機仍然可被看作是某種計算機。如80年代任天堂(nintendo)的fc遊戲機(FamilyComputer),採用8位處理器,52色的圖像控制器(PPU)和兼容5聲道的聲音發生器(psg);而2006年微軟(microsoft)推出的xbox360則包括了3個3.2ghz的xenon處理器,支持directx9.0的視頻處理晶片(gpu)和521m的記憶體。二者的計算速度相差1800多倍,但其結構都符合馮?諾依曼(vonneumann)的計算機模型。

因而,這些基於數位技術的遊戲可以從一個平台移植到另一平台,並維持原作的基本風格和面貌。而且,同一款遊戲也往往同時推出不同平台上的版本。例如,2004年由treyarchstudios開發的《蜘蛛俠2》(spider-man2)就同時發售了基於pc、ps2、xbox、ngc、gba等五個平台的版本。其劇情、畫面、音效、關卡都基本一致。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不同類別遊戲的本質同一性,即數位化性。儘管數字遊戲出現在很多的平台上,但其基本的開發、傳播和展示都使用數位化技術,即levmanovich所描述的“數字式表達”(numericalrepresentations)。

因此,使用“數字遊戲”一詞更能有效地概括基於數位技術的各種新型遊戲。此外,也有用簡單有趣的數字或者文字組成的,並帶有邏輯性的遊戲叫做數字遊戲,也有通過複雜的文字或數字組成的邏輯遊戲,讓遊戲者回答的類型,還有所謂的數字遊戲是指通過數目進行欺騙。這些都是較為通俗的稱謂,不是指普遍而言的數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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