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條例》

《政府投資條例》(下稱《條例》),是由國家發改委法研究制定的政府投資監管法規,最初的版本2001年出台,經過六次修改,新《條例》將在2010年年內出台。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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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國家發改委法規司、投資司針對 《政府投資條例》(下稱《條例》)的修改召開了會議,有14個省市發改委的相關人員參加。8月10日,國家發改委相關人士稱,《條例》爭取在2010年年內出台。

該條例規定的政府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政府性資金。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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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投資數額不斷上升,2009年僅中央投資就近1萬億元之巨。這些政府投資對履行政府職能,引導和帶動全社會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如何管好政府投資資金,防止用於樓堂館所、“兩高”項目和產能過剩項目,避免出現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是各方面十分關注的問題。

按照資金來源,凡屬於使用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的均屬於政府投資。按照投資主體不同,政府投資分為中央政府投資和地方政府投資。
中國每年政府投資占到了全社會投資的10%左右。最近幾年來,中國每年的政府投資規模都在兩萬億以上。隨著中國固定資產投資的不斷擴大,政府投資成為官員腐敗、豆腐渣工程、政績工程、重複建設等問題的多發領域。

立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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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主要是想改變目前多頭管理、多處審批的局面,將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權統一交給發改委系統,此外根據具體項目的情況,一些原來由地方政府負責審批和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也有可能需要提交國家發改委統一審批和管理,“縣市級的政府投資許可權將會大大縮小”。

通過制定《條例》,規定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等各種投資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和地區,有利於解決政府投資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主要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原則,體現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有利於擴大就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目前,在政府投資管理中還存在著項目單位未批先建,一些地方和部門違規審批的問題,甚至出現個別領導人拍腦袋的“首長工程”,亂上項目、亂鋪攤子、盲目攀比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對此,條例規定,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允許公開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在決策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項目單位如有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資金、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等行為,投資主管等部門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或暫停資金撥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禁止其負責使用政府資金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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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第一次提出起草和出台《條例》是在2001年,至今9年已過。其間,曾出台過多個版本的徵求意見稿。2007年,在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杜鷹主持的一次全國座談會上,甚至有人建議如果《條例》出台困難,可以先在一些地方採取試點的方式。
目前《條例》徵求意見稿脫胎於2006年的版本,於2009年年底被國家發改委上報至國務院法制辦。
2008年隨著中央四萬億投資計畫的出台,政府投資項目頻頻出現資金不到位、中央政府資金被挪用等問題,而原本明確投向公益性項目的資金,也被一些地方投向了經營性項目。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在檢查、總結中央四萬億投資的相關報告上批示稱,“對政府投資出現的問題,要從制度上進行規範”。此後,中紀委將《條例》作為工程領域專項治理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要求國家發改委儘快出台《條例》。

出台難題

政府投資逐年向郊區傾斜.政府投資逐年向郊區傾斜.
相關人士透露說,政府投資條例之所以9年間遲遲不能出台,主要是地方和中央,以及各級政府部門之間在對項目的權利分配上一直很難取得一致。
目前,中國對政府投資項目全部實行審批制。其中中央投資項目的審批權原則上屬於國家發改委,但是在鐵路高速公路水利環保等工程領域,涉及到諸多部委的許可權。此外,國家發改委還要對一些涉及 “國家安全、跨區域”等一些較大的地方政府投資工程進行審批。
而對於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權主要在地方政府,一些規模較小的政府投資工程甚至可以在縣市就可以得到審批上馬。一些項目即便是在地方,審批的許可權也分散在交通、環保、水利、農業等部門之間。
國家發改委一直都希望將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權收回,無論是高速公路,還是鐵路、農林水利等項目,都需要由國家發改委來統一協調審批,同時取消縣市級和一些地市級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權,將政府投資的職責上移。 對此,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研究員羅松山表示,上收審批許可權是一個趨勢,“但是如果上收地方省級政府的審批權力是很難的,不然《條例》也不會拖這么久了。”
儘管如此,國家發改委還是做出了妥協,在《條例》中開了個口子,允許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以統一下達投資計畫的方式代替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主要適用於補助地方的點多、面廣、單項資金少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
這一規定意味著,國家發改委可以根據政府投資的具體情況,對中央資金採取“切塊打捆”的方式進行審批,在此基礎上中央資金和地方政府資金可以打捆下放。2009年,國家發改委在面對“跑部不斷”的地方政府已經採取了這一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從中央相關部委到地方政府,除了在初期審批階段都爭相參與之外,對項目資金的使用狀況和後期監督則沒有落實相關責任。而在《條例》中,對於審批之後的環節也未做出明確規定。
政府投資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決策不科學,管理和後期監督不明確。如果管理和監督的問題解決不好,每年兩萬多億的政府投資還是會出現超預算、亂審批甚至腐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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