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工作,促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發生的,依照一般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調查、確定,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無直接因果關係,確定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屬於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行為做出定性分析後,應當根據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做出事故責任的定量分析。
過錯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過錯程度嚴重的,屬於嚴重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大;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過錯程度一般的,屬於一般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小。
第六條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動型、被動型、隱患型的形態特徵,確定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
(一)主動型行為是指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過錯行為,屬於嚴重過錯行為。
(二)被動型行為是指處於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採取措施避讓的過錯行為。容易被對方及時發現的屬於一般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屬於嚴重過錯行為。
(三)隱患型行為是指人、車、路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應當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於嚴重過錯行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於一般過錯行為。
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1.一方當事人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僅有一般過錯行為,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2.兩方當事人同時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嚴重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嚴重過錯行為數量相同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3.兩方當事人只有一般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4.兩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數量的過錯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
(三)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第九條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十條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則認定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駕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棄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同等以上責任。
(二)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一條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事故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對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對適用本規則無法正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複雜疑難案件,或者《過錯行為形態特徵分類表》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未列舉的,由辦案單位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決定,並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備案。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編寫、上報,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適時組織修訂、印發。
第十四條本規則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直接因果關係,是指以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作為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者,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的、直接的聯繫。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認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確定規則
山東省明年起試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
12月27日,記者從交警部門獲悉,從明年1月1日起,《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將在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交管部門對當事人的行為做出定性分析後,應當根據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做出事故責任的定量分析。
據悉,目前現行法律法規只對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執法民警在責任認定上缺乏統一標準、自由裁量權大,為此省公安廳警察總隊出台《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過錯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過錯程度嚴重的,屬於嚴重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大;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過錯程度一般的,屬於一般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小。
學員上路釀事故教練擔責
現在有車一族越來越多,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日漸增多。在新規定實行後,在交通事故中,什麼是嚴重過錯行為,什麼是一般過錯行為?如果雙方都有嚴重過錯行為,責任該如何區分?帶著這些問題,警方分析了新規。其中新規中規定,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事故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哪些是嚴重過錯行為要看清
新規中規定,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動型、被動型、隱患型的形態特徵,確定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主動型行為是指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過錯行為,屬嚴重過錯行為。
被動型行為是指處於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採取措施避讓的過錯行為。容易被對方及時發現的屬一般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屬嚴重過錯。
隱患型行為是指人、車、路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應當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嚴重過錯行為;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一般過錯行為。
雙方都有嚴重過錯該咋辦
新規規定,如果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而如果存在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的:如一方當事人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僅有一般過錯行為,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如兩方當事人同時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嚴重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嚴重過錯行為數量相同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倘若兩方當事人只有一般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下列情形會按推定原則定責
新規中也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則,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駕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棄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此外,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按照推定原則也要承擔全部責任。
對適用新規但無法正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複雜疑難案件,或者《過錯行為形態特徵分類表》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參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記者孫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