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我國於1988年頒布了《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管理模式、飼育管理、檢疫與傳染病控制、套用、進口與出口管理、工作人員及獎懲等方面明確了國家管理準則,標誌著我國實驗動物管理工作開始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條例》實施後,國家相繼出台了配套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也制定和發布了相關的管理辦法。

條例背景

實驗動物醫學、生命科學研究的基礎和重要支撐條件。醫藥化工農業、輕工、環保、航天、商檢、軍工等許多領域的科學研究和生產套用,都離不開實驗動物。在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實驗動物已成為支持其持續快速發展,並將其研究不斷引向深入的重要載體。

當今高科技競爭加劇,現代醫學及生物高科技已經成為時代競爭的焦點和制高點。實驗動物科學作為生命科學研究的基礎和重要支撐條件,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和科學家的重視,世界各國均頒布有不同形式的法律條文約束、保護和管理實驗動物的繁育、生產與使用。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套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套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和質量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等方面的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飼育管理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數據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第九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設在不同區域,並進行嚴格隔離。
實驗動物飼育室、實驗室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保種、飼育應採用國內或國外認可的品種、品系、並持有效的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二級,清潔動物;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四級,無菌動物。
對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微生物控制標準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必須飼餵質量合格的全價飼料。霉爛、變質、蟲蛀、污染的飼料,不得用於飼餵實驗動物。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經過清洗消毒,並保持新鮮
第十四條 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並經滅菌處理。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墊料應當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乾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污染。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控制

第十六條 對引入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隔離檢疫
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
第十七條 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動物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製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記錄在案。
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必須立即視情況分別予以銷毀或者隔離治療。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飼育室內外可能被污染的區域採取嚴格消毒措施,並報告上級實驗動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動物檢疫、衛生防疫單位,採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套用

第十九條 套用實驗動物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申報科研課題和鑑定科研成果,應當把套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套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製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供套用的實驗動物應當具備下列完整的資料
一、品種、品系及亞系的確切名稱;
二、遺傳背景或其來源;
三、微生物檢測狀況;
四、合格證書;
五、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套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運輸工作應當有專人負責。實驗動物的裝運工具應當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進口與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套用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指定的保種、育種和質量監控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 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二十五條 進口、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科技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飼育人員。各類人員都要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的各項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實驗動物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各類人員,應當逐步實行資格認可制度。
第二十八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必須定期組織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對實驗動物必須愛護,不得戲弄或虐待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長期從事實驗動物飼育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軍隊系統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意義

《條例》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實驗動物事業的發展,規範了實驗動物的繁育、生產和使用,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在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領域起著堅實的支撐作用。我國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經歷了從無序到有序,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從分散管理到統一管理的過程,已逐步邁入標準化、規範化和國際化的管理軌道。

存在問題

現行的《條例》發布於1988年,已實施近20年,某些條款已明顯不適應科技形勢的發展、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和補充:

1、《條例》中關於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不夠明確。
2、《條例》中的某些條款明顯與《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不符
3、《條例》中某些條款的規定已滯後於當前的實際管理情況。
4、《條例》中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行政處罰法》不符,且行政處罰種類未與違法行為對應。
5、《條例》中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實驗動物科學發展的需要。
6、《條例》中部分條款的內容需作必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
7、配套規章的實施需要在《條例》中進行規定。
8、地方立法迫切需要《條例》的修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制定了地方法規《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並於2005年進行了修訂。湖北省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也相繼制定了地方法規《湖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雲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修訂補充

2005年科技部組織有關專家對《條例》進行了修訂,並廣泛徵求了有關專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科技廳(委)的意見。目前,《條例》修訂稿和修訂說明已完成,等待列入科技部立法計畫,但進展緩慢。

建議

由於《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是我國實驗動物行業管理的唯一一部國家行政法規,對推動實驗動物行業發展,促進我國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生物技術套用以及生命科學研究等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儘快完成立法程式,提交人大審議,儘早發布實施。同時修訂以《條例》為基礎的配套規章,進一步完善我國實驗動物行業法制化管理,推動實驗動物科學迅猛發展,為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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