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女王法令》

《安妮女王法令》,英國第1部關於著作權的法令,也是世界上第1部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法。簡稱《安妮法令》。

《安妮女王法令》

1710年頒布。15世紀中葉,隨著印刷技術的改進,印刷出版業成為新興行業。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競爭,印刷出版商希望得到出版印刷某些圖書的壟斷權。受到新思潮衝擊的封建統治者也感到有必要加強對印刷出版的控制。在此背景下,英國等國開始實行由王室向印刷出版商頒發圖書專印許可證的制度。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隨著王權統治的崩潰,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專印許可證制度於 17 世紀末終止。其結果,非法翻印圖書的海盜行為迅速蔓延。建立新的保護制度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印刷出版商不斷向國會尋求法律保護的過程中,1709年 1月11日,英國下院收到一項法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把圖書的印製權授予印本的作者或買主以鼓勵學術活動。這項法案於1710年 4月10日由議會通過,成為《安妮法令》。《安妮法令》內容不長,約2500個詞,分12段。它規定:對於已經印製的圖書,作者享有為期21年的印製該圖書的專有權利;對於已經完成但未印製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為期14年的印製其圖書的專有權利;取得作者授權的人,包括書商和印刷商,都可享有此項權利,未經權利所有者的許可而印製或銷售其圖書便構成侵權,侵權圖書將被沒收並按侵權圖書每頁1便士罰款;未在文書商公司(1556年女王瑪麗批准成立的當時統管圖書印刷、出版、發行的倫敦印刷商行會組織) 登記註冊的圖書不受保護;書商或印刷商所定書價不合理,任何人可上告,由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或其他權威人士裁定;凡印製出版的圖書須向文書商公司繳納 9本供圖書館藏用;前述14年保護期期滿後,作者如果仍在世,該保護期可再延長14年。《安妮法令》在歷史上第一次從法律上確認了作者對於自己作品的印刷出版的支配權,使著作權不再是由王室賜予的特權。這不僅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的社會主張和經濟要求,也奠定了現代著作權法的原則基礎。《安妮法令》關於保護主體、權利期限、登記註冊和繳納樣本制度以及侵權懲罰等方面的規定,確立了現代著作權立法的基本模式,影響和啟發了後來的著作權立法。1790年美國頒布的聯邦著作權法便是仿照《安妮法令》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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