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畫(建設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2]227號)的要求,由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主編的《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經審查,
批准為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CJJ83—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市規劃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管理,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內容簡介
1.0.1城市用地豎向規劃為城市各項用地的控制高程規劃。城市用地控制高程如不綜合考慮、統籌安排,勢必造成各項用地在平面與空間布局上的相互衝突,用地與建築、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工程管線敷設以及建設的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等的矛盾;只有通過用地的豎向規劃才能避免和處理這些總是達到工程合理、造價經濟、景觀美好的效果。因此,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是城市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全國各地(尤其是各級城市及工業區)皆因工程建設的需要,用地豎向規劃已普遍開展,但規劃設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指導思想、遵循的原則、採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以及圖紙、文字所表現的內容深度和表達方式等各有差異,一般只憑規劃設計者個人及單位的素質、經驗和參考其它行業設計規範的要求,提出相應的規劃成果。使目前的豎向規劃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很不統一,成果校審無據可依、無章可循。因此,制定《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統一技術要求實為當前之急需。
本規範的制定,為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提供技術準則和管理依據。
1.0.2本規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為依據,適用範圍為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鎮,並覆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規劃區的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四個層次的城市用地豎向規劃。
本規範的著重點放在“用地豎向”與“規劃”兩個內涵。豎向規劃界定於“規劃”階段,不覆差“設計”階段,其理由是:
其一,“規劃”與“設計”為基本建設的兩個大階段,若包括“設計”,內容過於繁雜。
其二,由於《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規劃階段的各專業之間的內容、深度是相互協調、緊密相關的,這就不能單獨要求豎向規劃的內容、深度作到“設計”階段。
因此,本規範明確為《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而不是《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和設計規範》。
1.0.3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有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豎向規劃是城市規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貫徹國家提出的“適用、經濟、美觀”的基本建設方針。作為有改造、整治用地任務的豎向規劃,尤應重視工程的安全,過去由於規劃和設計考慮不周所引的滑坡、崩坍以及水土流失、生態環境被破壞等災難是不少的。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是在一定的規劃用地範圍內進行,它既要使用地適宜於布置建(構)築物、滿足防洪、排澇、交通運輸、管線敷設的要求,又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質等環境條件。因此,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隨坡就勢,結合其內在的要求和各自的特點,作好高程上的完美安排。不能把豎向規劃當作平整土地、履行地形的簡單過程,而是為了使各項用地在高程上協調,平面上和諧,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為目的。
十分珍惜和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節約耕地是我國的根本國策,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工作要努力執行好這一國策,充分發揮土地潛力。
1.0.4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和實踐經驗,城市用地豎向規劃主要從高程上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
---用地地形的利用與整治,使之適合城市建設的需要。
---滿足城市道路、交通運輸的需要。
---解決好地表排水並滿足防洪排澇的要求。
---因地制宜,為美化城市環境創造必要的條件。
豎向規劃依據其主要應解決的問題,決定了它的基本內容。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的工作內容、深度及其具體作法,由城市規劃相應的工作階段所能提供的資料(如地形圖比例大小、現狀基礎資料等)以及綜合解決的問題相適應。
鑒於修建性詳細規劃中豎向規劃基本上已包括豎向規劃的全部內容,代表豎向規劃的最大深度,因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豎向規劃,理應作為本次規劃編寫的重點內容。
1.0.5與本規範有關的鐵路、橋涵、公路、城市道路、室外排水等工程的規劃、設計規範,已規定了各專業的工程規劃與設計原則、技術規定和相應的指標及要求等;城市規劃國家現行標準中與城市用地豎規劃相關的規範有《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GB50220-95、《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等。確定城市中各專業用地相互間豎向關係以及各專業用地與其它用地豎向間的關係,由《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協調;同時本規範也需遵循現行的國家規範和標準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