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Commi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nding。1990年6月29日,國際海事委員會在巴黎召開的第34屆大會上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為了適應資訊時代電子資料交換系統的廣泛套用,聯合國設計制定了《聯合國貿易資料指南》(UNTDED),《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資料交換規則》(UN/EDIFACT)和《電訊貿易資料交換實施統一規則》(UNCID),《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在此基礎上制定的。
《規則》共11條,主要內容有:適用範圍;定義;程式規則;收貨單據的形式和內容;運送契約的術語與條件;密碼;傳送;接受紙面單證的選擇;電子數據等同書面;數據電文的鑑定等。
《規則》對電子密碼的運用,使作為物權憑證的電子提單的轉讓成為可能。按照該規則第7、8條規定,在採用電子提單時,發貨人和承運人必須事先約定,他們將用電子方式進行通訊,並將使用電子提單而不使用書面提單,這是使用該規則的前提條件。當事人通過對電子提單的密碼的轉讓來代替傳統提單的背書轉讓,以達到同樣的目的。其具體過程是:承運人在接收到發貨人的貨物之後,應該按照發貨人說明的電子地址給予發貨人已接收到貨物的電子通知(其中包括同意日後傳輸的密碼),發貨人必須向承運人確認該收訊;根據該電子信息,發貨人便成為持有人。
《規則》在處理電子數據與書面的關係時,採用了“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t)原則。根據第11條規定,承運人和發貨人以及此後所有採取本程式的當事方均同意載於計算機數據貯藏中,可用人類語言在螢幕上顯示或由計算機列印的業經傳輸和確認的電子數據將滿足任何國內法或本地法,習慣或實踐規定運輸契約必須經簽署並以書面形式加以證明的要求。經採納上述規定,所有當事方將被認為業已同意不再提出非書面形式的抗辯。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
(1990年6月29日國際海事委員會第三十四次大會通過)
1.適用範圍
本規則經當事方同意援用後適用。
2.定義
a.“運輸契約”: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經由海上運輸貨物的協定。
b.“EDI”:指電子數據交換,如通過電子傳輸進行貿易數據交換。
c.“UN/EDIFACT”:指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
d.“傳輸”: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文電通過電子傳輸作為一個傳送單位共同向外傳遞,其中包括標題和結尾數據。
e.“確認”:指一次傳輸,其傳輸內容看上去完整、正確,但並不妨礙由該內容所引起的重新考慮和修改。
f.“密碼”:指當事方同意為確保傳輸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而採用的任何技術上適當的方式,如一組數碼和/或字母。
g.“持有人”:指享有根據本規則第七條a款所列權利並擁有有效密碼的一方。
h.“電子監督系統”:指用於檢查記載一筆交易的計算機系統的手段,如貿易數據日誌或跟蹤檢查。
i.“電子儲藏”:指電子數據的臨時、中期或永久性儲藏,包括此數據的替代或原始儲藏。
3.程式規則
a.在不與本規則衝突的情況下,1987年“電子傳輸貿易數據交換行動統一規則”將指導本規則當事方的行動。
b.本規則項下的電子數據交換應符合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的有關標準。
c.除另有協定外,運輸契約的檔案格式應符合聯合國編排圖例表,或與此相仿的國內提單標準。
d.除另有協定外,一項傳輸的接收人除非在其接收後發回確認,否則無權根據該傳輸內容行事。
e.因當事方之間發生由於實際傳送數據所引起的爭議時,可利用電子監督系統證實接收的數據。有關爭議數據以外的、涉及其它交易的數據應視為貿易機密可不予檢查。由於作為電子監督系統檢查的一部分而不可避免地暴露非爭議數據,當事方應信守機密,並不予向外界披露或挪作它途。
f.任何所有權的轉讓都應視為私有情報,不應向與該貨物運輸或結關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披露。
4.收訊的形式和內容
a.承運人在接收到發貨人提供的貨物之後應按照發貨人說明的電子地址給予發貨人一接收到貨物的電訊通知。
b.該收訊應包括:
Ⅰ.發貨人姓名;
Ⅱ.貨物說明,包括描述和保留,如同為簽發一個書面提單所需求的一樣;
Ⅲ.接收貨物的地點和日期;
Ⅳ.援引承運人的運輸條款;和
Ⅴ.用於日後傳輸的密碼。
發貨人必須向承運人確認該收訊;根據該確認訊,發貨人便成為持有人。
c.根據持有人的要求,一旦貨物實際裝船,收訊中的地點和日期應及時更新。
d.上述b款(Ⅱ)、(Ⅲ)和(Ⅴ)中所含內容,以及根據c款所更新的裝運地和日期應如同該收訊系書面提單的一部分一樣具有效力。
5.運輸契約條款
a.業經同意和諒解,無論何時當承運人援引其運輸條款時,該運輸條款將成為運輸契約的一部分。
b.該條款必須能夠向運輸契約方隨時提供。
c.當該條款與本規則發生衝突或不一致時,適用本規則。
6.適用法律
運輸契約將服從任何強制性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如同簽發一個書面提單一樣。
7.支配和轉讓權
a.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運人採取下列行動的一方:
Ⅰ要求放貨;
Ⅱ指定收貨人或指定任何其它替換被指定的收貨人,包括持有人自己;
Ⅲ向另一方轉讓支配和轉讓權;
Ⅳ根據運輸契約條款,對貨物的其它事項向承運人發出指示,如同一個書面提單持有人一樣。
b.支配和轉讓權的轉讓按下列程式進行:
Ⅰ由現持有人向承運人發出其意欲將支配和轉讓權轉讓給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
Ⅱ由承運人確認該通知電訊,並據此
Ⅲ向被建議的新持有人傳送本規則第4條除密碼以外的所有信息;之後
Ⅳ由被建議的新持有人通知承運人接受擬被轉讓的支配和轉讓權;據此
Ⅴ承運人銷毀現用密碼,並向新持有人發出一新的密碼。
c.如果被建議的新持有人通知承運人其不欲接受該支配和轉讓權,或在一合理時間內未能通知承運人其是否接受,那么將不出現支配和轉讓權的轉讓。據此承運人應通知現持有人,同時現密碼仍保持有效性。
d.按上述方法進行的支配和轉讓權的轉讓應如同在書面提單項下轉讓權利一樣具有效力。
8.密碼
a.密碼對各個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轉讓密碼。承運人和持有人應各自保持密碼的安全性。
b.承運人只負責向最後一個他給予密碼的持有人傳送確認的電子信息,該持有人亦利用密碼保證此項傳輸內容包括該項電子信息。
c.密碼必須獨立,並與任何用於鑑別運輸契約的方法和任何用於進入計算機網路的保證口令或識別方法相區別。
9.交貨
a.承運人應將擬交貨的地點和日期通知持有人。根據該項通知,持有人有義務指定一收貨人,並給予承運人充足的交貨提示,並利用密碼加以核實。如無人被指定為收貨人,持有人本人將被視為收貨人。
b.如果承運人證明自己已合理克盡職責核實自稱為收貨人的一方確係實事上的收貨人,那么承運人對誤交不負責任。
10.要求書面單證的選擇
a.在交貨前的任何時候,持有人有向承運人索要書面提單的選擇。此份檔案須在持有人指定的地點得以提供,除非在該地點承運人沒有提供這份檔案的便利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只負責在離持有人指定地點最近的,並有其便利條件的地點提供此份檔案,由於持有人採用上述選擇而造成延遲交貨,承運人不負責任。
b.在交貨前任何時候,承運人有向持有人簽發書面提單的選擇,除非採用上述選擇會造成過分延遲交貨或擾亂交貨。
c.經持有人選擇,上述提單或簽發為記名提單;或為指示提單,但為此持有人的姓名必須記載在該提單上。上述提單須 包括:
Ⅰ本規則第4條收訊中(除密碼外)列明的事項;和
Ⅱ聲明書面提單業已簽發,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項下的電子數據交換程式也已終止。
d.根據本規則第10條a或b款簽發的書面提單將銷毀密碼,並終止本規則上電子數據交換程式。持有人或承運人對該程式的終止並不解除運輸契約任何一方根據本規則產生的權利、義務或責任,也不解除契約任何一方根據運輸契約產生的權利、義務或責任。
e.在任何時候持有人可要求承運人傳送一份列印的收訊件,並加蓋“不可轉讓復件”字樣,但密碼除外。傳送該列印件並不銷毀密碼,亦不終止電子數據交換程式。
11.電子數據與書寫效力等同:
承運人和發貨人以及此後所有採用本程式的當事方均同意載於計算機數據貯藏中,可用人類語言在螢幕上顯示或由計算機列印的業經傳輸和確認的電子數據將滿足任何國內法或地方法,習慣或實踐規定運輸契約必須經簽署並以書面形式加以證明的要求。經採納上述規定,所有當事方將被認為業已同意不再提出契約非書面形式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