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單
海運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契約和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者已將貨物裝船的不可轉讓的單證。海運單的正面內容與提單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轉讓”的字樣。有的海運單在背面訂有貨方定義條款、承運人責任、義務與免責條款、裝貨、卸貨與交貨條款、運費及其他費用條款、留置權條款、共同海損條款、雙方有責碰撞條款、首要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等內容。有的海運單沒有背麵條款,僅在海運單的正面或者背面載明參照何運輸條件或者某種提單或其他檔案中的規定。
海運單不能背書轉讓,收貨人無需憑海運單,只需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就可以提取貨物。因此海運單遲延到達、滅失、失竊等均不影響收貨人提貨,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海運欺詐、錯誤交貨的發生。海運單在無轉賣貨物意圖的貿易運輸中煥發了勃勃生機。1990年在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4屆大會上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供當事人選擇適用。
有關海運單的法律問題主要有:
1、海運單的法律適用。海運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證明,因而調整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漢堡規則和有關國內法適用於海運單。然而,調整提單法律問題的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能否適用於海運單,目前觀點不一。
2、收貨人的法律地位。海運單規則規定了代理原則,規定託運人不僅為其自身利益,同時也作為收貨人的代理人,為收貨人的利益訂立運輸契約。因而收貨人被視為海運單所證明的運輸契約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海運單向承運人主張權利並承擔義務。
3、貨物支配權。在使用海運單的情況下,託運人有權在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之前的任何時候書面變更收貨人,實現對貨物的支配。
補充:
waybill(Seawaybill)運單(海運單)。1992年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theU.K.CarriageofGoodsbySeaAct1992)(U.K.1992c.50)第1(3)條將海運單定義為:“海運單是指任何不是提單但是是:1、包含或證明了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貨物收據;以及2、確定了承運人根據該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應對其交付貨物的人,的一份單據。”運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後出具的不可流通的收據。它明確地批註著“不可流通”。它通常於正常的貨櫃貿易的航運中在託運人同意不堅持要求籤發可流通的提單時使用。它不是一份權利憑證(documentoftitle),因此託運貨物的交付,不是通過單據的提示,而是由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自己確定的,收貨人可以是運單上記名的人,也可以是根據運單條款由託運人指明的人,運單還可以規定改變收貨人身份的條款。通常只給託運人簽發一份正本運單。儘管它不是一份權利憑證,但它是一份運輸契約。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可以因為運單的條款而得以適用於運單,而也可能因為當運單用於普通的商業運輸時,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第6條並不將運單排除於規則適用範圍之外。在貨物通常比單據更早到達的快速航運中,使用運單就十分有利。而當託運人和收貨人進行關聯交易或者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分支機構以及無需嚴格的銀行單據的出示時,使用運單也很有用。在大型長期的交易中,當航運僅是託運人和收貨人間主要長期和可靠的協定的一部分時,也會使用運單。總的來說,只要在單據交換時無需提供融資(例如開放式帳戶交易,openaccountsale),就可使用運單。
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和聯繫
1、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契約、也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只具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同這兩種性質,它不是物權憑證。
2、提單可以是指示抬頭形式,通地背書流通轉讓:海運單是一種非流能性單據,海支單上標明了確定的收貨人,不能轉讓流通。
3、海運單和提單都可以作成"已裝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備運"(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運單的正面積各欄目格式和繕制方法與海運單提單基本相同,只是海運單收貨人欄不能做成指示性抬頭應繕制確定的具體收貨人。
4、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和承運人憑提單提貨和交貨,海運單上的收貨人並不出示海運單,僅憑提貨通知或其身份證明提貨,承運人憑收貨人出示適當身份證明交付貨物。
5、提單有全式和簡式提單之分,而海運單是簡式單證,背面不列詳細貨運條款但載有一條可援用海運提單背面內容的條款。
6、海運單和記名提單(StraightB/L),雖然都具名收貨人,不作背書轉讓,但它們有著本質的不同,記名提單屬於提單的一種,是物權憑證,持記名提單,收貨人可以在提貨卻不能憑海運單提貨。
使用海運單的好處
海運單僅涉及託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於貨物的轉移。
首先,海運單是一種安全憑證,它不具有轉讓流通性,可避免單據遺失和偽造提單所產生的後果。
其次,提貨便捷、及時、節省費用,收貨人提貨無須出示海運單,這既解決了近途海運貨到而提單未到的常見問題,又避免了延期提貨所產生的滯期費、倉儲費等。
再次,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擴大海運單的使用,可以為今後推行EDI電子提單提供實踐的依據和可能。
海運單的使用
1、跨國公司的總分公司或相關的子公司間的業務往來。
2、在賒銷或雙方買方付款作為轉移貨物所有以的前提條件,提單已失去其使用意義。
3、往來已久,充分信任,關係密切的夥伴貿易間的業務/
4、無資金風險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業價值的樣品。
5、在短途海運的情況下,往往是貨物先到而提單未到,宜採用海運單。
參考資料:
1.http://bbs.baoyuntong.com/?sourceID=1218
2.http://www.hzins.com/?SourceID=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