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言
我們來自41個開發中國家的部長,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邀請,於1991年6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舉行了“發展中國家環境與發展部長級會議”,深入討論了國際社會在確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合作準則方面所面臨的挑戰,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的影響,並發表如下宣言:
1.我們對於全球環境的迅速惡化深表關注,這主要是由於難以持久的發展模式和生活方式造成的。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如土地、水和大氣,正因此受到很大威脅。嚴重而且普遍的環境問題包括空氣污染、氣候變化、臭氧層耗損、淡水資源枯竭、河流、湖泊及海洋和海岸環境污染、海洋和海岸帶資源減退、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沙漠化、森林破壞、生物多樣性銳減、酸沉降、有毒物品擴散和管理不當、有毒有害物品和廢棄物的非法販運、城區不斷擴展、城鄉地區生活和工作條件惡化特別是衛生條件不良造成疾病蔓延,以及其他類似問題。而且開發中國家的貧困加劇,妨礙他們滿足人民合理需求與願望的努力,對環境也造成更大壓力。
2.我們確信環境保護和持續發展是全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要求國際社會採取有效行動,並為全球合作創造了機會。出於對當代和子孫後代的強烈關注,我們莊嚴重申,決心銘記下列總的原則和方向,在責任有別的基礎上,全力以赴地積極參與全球環境保護和持續發展的努力。
一、總 則
3.環境的變化,與人類經濟和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環境問題絕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環境保護同經濟成長與發展的要求結合起來,在發展進程中加以解決。必須充分承認開發中國家的發展權利,保護全球環境的措施應該支持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成長與發展。國際社會尤其應該積極支持開發中國家加強其組織管理和技術能力。
4.應該充分考慮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需要。每個國家都應能夠根據自己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的適應能力,決定改善環境的進程。開發中國家的環境問題根源在於他們的貧困。這些國家使用了已開發國家提供的過時、有害環境的技術來實現發展,因之加劇了環境的退化,進而又破壞了發展進程。這不僅對開發中國家,而且對全世界都造成了不利影響。持續的發展和穩定的經濟成長,是改變這種貧困與環境退化惡性循環並加強開發中國家保護環境能力的出路。最不發達國家、災害頻繁的國家以及發展中島國和低地國家都應得到國際社會的特別重視。
5.在當今國際經濟關係中,開發中國家在債務、資金、貿易和技術轉讓等方面受到種種不公平待遇,導致資金倒流、人才外流和科學技術落後等嚴重後果。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因而受到制約,削弱了他們有效參與保護全球環境的能力。因此,必須建立一個有助於所有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持續和可持久發展的公平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為保護全球環境的創造必要條件。各國應能決定自己的環境和發展政策,不受任何貿易壁壘和歧視的影響。
6.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應以主權國家平等的原則為基礎。開發中國家有權根據其發展與環境的目標和優先順序利用其自然資源。不應以保護環境為由干涉開發中國家的內政,不應藉此提出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發展資金的附加條件,也不應設定影響開發中國家出口和發展的貿易壁壘。
7.保護環境是人類的共同利益。已開發國家對全球環境的退化負有主要責任。工業革命以來,已開發國家以不能持久的生產和消費方式過度消耗世界的自然資源,對全球環境造成損害,開發中國家受害更為嚴重。
8.鑒於已開發國家對環境惡化負有主要責任,並考慮到他們擁有較雄厚的資金和技術能力,他們必須率先採取行動保護全球環境,並幫助開發中國家解決其面臨的問題。
9.開發中國家需要足夠的、新的和額外的資金,這樣才能夠有效地處理他們面臨的環境和發展問題。應該以優惠或非商業性條件向開發中國家轉讓環境無害技術。
10.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加強相互間的技術合作和技術轉讓,對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作出貢獻。
二、各領域問題
11.土地退化、沙漠化,水旱災害,水質惡化與供應短缺,海洋和海岸資源惡化,水土流失,森林破壞和植被退化,是開發中國家面臨的嚴重的環境問題,也是全球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部分,應予優先考慮解決。國際論壇討論過這些問題,並提出或通過了一些行動計畫。但是,國際社會迄今尚未採取具體行動加以實施。我們敦促國際社會在這方面立即開始行動,特別是為此建立國際資金機制。
12.我們嚴重關切導致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的不斷增加及其對全球生態系統可能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尤其是島嶼和低地的開發中國家構成的威脅。應從歷史的、積累的和現實的角度確定溫室氣體排放的責任解決辦法應以公平的原則為基礎:造成污染多的已開發國家應多做貢獻。因此,已開發國家應承擔義務,採取措施制止人為引發的氣候變化,建立保障開發中國家環境安全和發展的機制,包括為此以優惠或非商業性條件向開發中國家轉讓技術。
13.正在談判中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應確認已開發國家對過去和現在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負主要責任,已開發國家必須立即採取行動,確定目標,以穩定和減少這種排放。近期內不能要求開發中國家承擔任何義務。但是應該通過技術和資金合作鼓勵他們在不影響日益增長的能源需要的前提下,根據其計畫和重點,採取既有助於經濟發展又有助於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措施。框架公約必須包含已開發國家向開發中國家轉讓技術的明確承諾,建立一個單獨資金機制,並且開發經濟上可行的新的和可再生的能源以及建立可持續的農業生產方式,作為緩解氣候變化主因的重要步驟。此外,開發中國家在解決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時必須獲得充分必要的科技和資金合作。
14.我們認為,《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1990年6月修改後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的宗旨和原則是積極的。開發中國家如何履行修改後的議定書中規定的義務,取決於議定書批准國有效地落實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轉讓技術的安排。我們敦促已開發國家就《維也納公約》和1990年6月修改後的《蒙特婁議定書》所提出的充足資金和迅速轉讓技術的長期安排作出承諾。
15.我們對生物多樣性銳減表示關注。開發中國家擁有大部分活生物體和它們的棲息地,多年來承擔著保護它們的費用。這一努力應得到國際社會和任何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的承認和支持。每一個國家都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因此保護措施應與其計畫和重點相一致。正在談判中的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律檔案應特別表明,獲得遺傳物質與轉讓生物技術之間、物種所在國研究與發展之間、分享科研成果及分享商業利潤之間的關係。智慧財產權問題必須得到圓滿解決,不應成為技術轉讓包括生物技術轉讓的障礙。而且,國際法律檔案還必須承認和獎勵主要分布在開發中國家的農村居民在保護和利用生物物種多樣性方面的創新。
16.我們注意到,雖然對有害廢棄物和有毒物的控制和管理需要國際合作,但兩年前通過的《巴塞爾公約》並未生效。我們呼籲那些尚未批准的國家考慮加入,並呼籲所有國家採取行動建立責任和賠償制度,建立向開發中國家轉讓低廢技術的機制,提高鑑別、分析和處理廢物的能力,以便建立一個在全球禁止向缺乏此類能力的開發中國家出口危險廢物的機制。同樣,我們對繼續非法販運有毒有害物品和廢棄物,特別是把它們從已開發國家運至開發中國家表示關切。我們敦促已開發國家採取適當措施制止此類販運。
17.保護森林和促進可持久經營的多邊措施,包括就森林問題形成全球協商一致的建議,旨在提高森林的經濟、社會及環境方面的潛力。管理計畫應把生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的優先順序及目標結合起來,並顧及當地社區包括生境的需要。應承認和支持這方面的各種努力,包括開發中國家促進持久利用熱帶森林的具體項目。這種支持應採取以資金和技術援助的形式,並確保增值較高的熱帶木材有更好的市場。資金、技術援助和提供市場同確保國際社會為保護和發展森林而進行資金合作具有同等的重要意義。為此,國際社會應為綠化世界做出努力。過去大範圍毀壞了森林的國家應通過植樹造林的計畫提高森林覆蓋率。
18.我們深為關切沙漠化的擴展和長期持續的乾旱國際社會已認識到這是重大的環境問題。因此迫切需要高度重視,優先考慮,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為遏制和扭轉沙漠化、持續乾旱提供適當的資金和科技資源,為保持全球生態平衡作貢獻。
19.主要由已開發國家進行的不合理開發和污染造成的海洋和沿海資源的惡化,嚴重製約了依賴這些資源的國家的發展。必須在保護和使用區域海洋方面擴大合作,根據更好的認識和信息促進合理使用。必須禁止在海洋棄置毒物和核廢物,其它傾廢也應嚴格管理。
20.在開發中國家人口稠密的城市,資源不足造成基本公共設施效率低下、城市環境退化的無限擴展。城市規劃包括為可持久的發展籌資機制,必須有助於提高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為可持久的發展籌資的新機制應優先處理上述問題。
三、跨領域問題
21.國際社會的廣泛參與是保護全球環境努力取得成功的關鍵。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在跨領域問題上取得實質性進展,特別是已開發國家能否向開發中國家提供充足的、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及優惠的或非商業性的技術轉讓。
22.有關全球環境問題的國際法律檔案都應包括充足的、新的、額外的資金條款,並對已開發國家的這項義務作出明確規定。關鍵在於資金的“充足性”,即應包括開發中國家解決環境問題和承擔國際法律檔案中規定的義務所增加的費用。已開發國家承擔的義務不僅應包括保護環境的費用,還應包括減緩過去行為積累的不利影響所需要的費用。開發中國家也要在自願的基礎上捐贈資金。
23.為解決關係開發中國家切身利益的那些長期存在的而且迅速惡化的環境問題,應專門建立“綠色基金”,向開發中國家提供充足的,額外的資金援助。該項基金套用來解決現行專項國際法律檔案以外的環境問題,如水污染、對海岸林產生危害的海岸帶污染、水源短缺和水質惡化、森林破壞、水土流失、土地退化和沙漠化。該項基金還應包括轉讓環境無害技術和提高開發中國家環境保護和科學技術研究能力所需費用,應由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的對等代表共同管理基金,並確保開發中國家能夠方便地利用。
24.我們強調科學技術在保護全球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申需要採取措施確保以優先的、最有利的、優惠的和非商業性的條件向開發中國家轉讓環境無害技術。向開發中國家轉讓這類技術應視為對人類共同利益的貢獻。已開發國家應通過包括對私營部門獎懲措施在內的程式和安排,促進向開發中國家轉讓環境無害的技術。
四、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
25.根據聯合國大會第44/228號決議,我們強調,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不僅應討論氣候變化、臭氧層耗損及相應對策這類全球環境問題,還應討論開發中國家面臨的其他全球問題,特別是那些與環境有關的發展問題。會議達成的有關協定應該指導關於貿易、金融、技術和其它類似問題的國際討論。這種相互聯繫應適當反映在每個協定中。
26.我們認為,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將產生的《地球憲章》和《二十一世紀行動議程》應符合聯合國大會有關決議所載原則。上述檔案必須反映開發中國家會議的成果,這些會議就環境與發展的內在聯繫、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需要等進行了富有成果的工作。 《行動議程》應付諸實施,解決開發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和需要,以便將環境問題與發展結合起來。
27.我們還認為貧困是開發中國家環境問題的根源,這次會議可以為形成一個針對貧困及其對全球環境影響的宏大國際方案,增加力量和影響。
五、開發中國家在環境與發展問題上的協調與合作
28.我們認為,在1992年大會籌備階段各種國際論壇有關環境問題的努力,將對開發中國家產生直接和深遠的影響。開發中國家的當務之急是加強相互磋商和協調,以便更有效地向國際論壇陳述我們的觀點,更好地維護髮展中國家的整體利益。
29.我們決定在1992年會議籌備階段以及其他國際論壇上,根據1990年新德里會議和這次北京會議的精神,進一步加強開發中國家之間的磋商和協調。
30.我們認為,應採取措施探索開發中國家在環境和發展領域進行技術合作的途徑、方法和形式。開發中國家將努力提出適當的環境目標,改善生活質量和環境狀況,同時確定和評估完成這些目標的資金和技術需要。
31.考慮到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迄今在奈洛比取得的成功以及更好地進行工作的需要。我們支持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總部及其活動中心仍設在奈洛比,並加強其工作。
32.我們再次強調,在不妨礙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開發中國家將充分參與保護環境的國際努力,並且強調,如果已開發國家能作出積極的、建設性的和現實的反應,從而形成一個適於全球合作的氣氛,我們就能和已開發國家一道,共同為自己和後代開創一個更加美好的未來。
與會開發中國家名單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孟加拉國、巴西、喀麥隆、智利、中國、哥倫比亞、象牙海岸、古巴、埃及、衣索比亞、斐濟、加納、蓋亞那、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約旦、肯亞、馬來西亞、馬里、墨西哥、摩洛哥、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新加坡、蘇丹、坦尚尼亞、泰國、烏干達、委內瑞拉、南斯拉夫、薩伊、辛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