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命名規定》

為了規範化妝品命名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化妝品命名規定》。命名規定明確了化妝品命名的原則、禁用內容等,與規定配套印發的命名指南列舉了化妝品命名時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


簡介

統計顯示,1980年中國化妝品工業生產銷售額為3.5億元;到了2007年,銷售額飆升至1200億元。 蓬勃發展的化妝品工業滿足了人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曾經奢侈的化妝品,逐漸成為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日用品。 “然而,部分企業利用消費者對美麗的嚮往,在名稱上大做文章。極致、特效、換膚、抗敏、紅外線……”該負責同志一口氣列舉了時下化妝品熱衷使用的諸多詞語。他指出,這些帶有絕對化、虛假性、誇大性詞意的詞語以及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使得消費者購買產品時無法獲得客觀準確的信息,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和欺騙。 該負責同志告訴記者,與化妝品名稱混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消費者對化妝品安全性的要求越來越高。“近年來發生的化妝品安全相關突發事件均成為社會關注焦點,這足以說明人們多么在乎化妝品安全。”他說,“規範化妝品命名,讓消費者明明白白購物,是維護消費者權益、推動化妝品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一步。” 產業快速發展,產品命名亂象,公眾安全訴求三大背景互為合力,推動了《化妝品命名規定》的誕生。命名規定明確了化妝品名稱禁用的8種內容,並指出化妝品名稱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要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不存在“藥妝”的概念 在《化妝品命名規定》的禁用名單中,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位列其中。對此,正在使用法國某品牌“藥妝”的陳茜感到困惑。在她看來,現在醫學美容很流行,很多人都喜歡“藥妝”,為什麼化妝品名稱不能提療效? “化妝品不是藥品,中國的化妝品法規也從未出現所謂‘藥妝’的概念。”該負責同志說。 中國把化妝品分為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和特殊用途化妝品兩類。現行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明確規定了特殊用途化妝品的類別,即用於育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條例還規定,化妝品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著有適應症,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 該負責同志指出,療效是針對疾病而言,一定有與之對應的適應症。而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含義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能作用的化妝品。 “比如育發化妝品,它有助於毛髮生長,減少脫髮和斷髮,但不能說它可以生髮,讓無發者直接長出頭髮。兩者之間有根本區別。”他說,“所謂‘醫學美容’‘藥妝’的風行,與消費者追求快速美白、快速除斑等心態有關,認為跟藥物、醫學沾邊,效果就會更迅速明顯。商家也充分利用了這種急於求成的心理。”
《化妝品命名規定》將對轉變“妝藥模糊”的現象發揮積極作用。為了指導化妝品生產企業規範命名,《化妝品命名指南》既明確了禁用語,還規定了可宣稱用語。例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構建化妝品監管的網路 儘管《化妝品命名指南》列舉了一定數量的禁用和可用詞語,但在實際使用中,這些詞量遠遠不夠。 “下一步我們將逐步建立化妝品命名禁用語資料庫,進一步規範和指導化妝品命名工作。”該負責同志對記者說,資料庫建成後,企業在命名產品的時候就可以及時查詢哪些詞是禁止使用的。 規範化妝品命名只是化妝品監管工作的一部分。更多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一張化妝品監管網路正在構建。 據介紹,2010年國家藥監局致力於推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工作,組織制定《化妝品許可管理辦法》《化妝品標籤標識管理規定》等。《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和《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檔案將在近期出台。 該負責同志指出,中國化妝品原料安全標準的基礎工作較為薄弱。針對這一現狀,國家藥監局2010年啟動原料安全標準建設,將擬定10種化妝品原料安全標準和15種化妝品禁限用物質檢測方法標準。 “與此同時,國家藥監局也在加強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推動建立和完善技術審評、技術評價等機構,以提高化妝品許可工作的科學性。”該負責同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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