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命名規定

為了規範化妝品命名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印發了《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命名規定明確了化妝品命名的原則、禁用內容等,與規定配套印發的命名指南列舉了化妝品命名時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化妝品命名科學、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第三條 化妝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化妝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 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二)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三)醫學名人的姓名;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已經批准的藥品名;

(七)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八)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前款第七項規定中,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的,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表示的除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但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除外,如維生素C。

第六條 化妝品的商標名分為註冊商標和未經註冊商標。商標名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化妝品的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主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條 化妝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第九條 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第十條 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可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辭彙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條 進口化妝品的中文名稱應當儘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

為指導化妝品命名,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禁用語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絕對化詞意。如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換膚;去除皺紋等。

(二)虛假性詞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但宣稱產品“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三)誇大性詞意。如“專業”可適用於在專業店或經專業培訓人員使用的染髮類、燙髮類、指(趾)甲類等產品,但用於其他產品則屬誇大性詞意。

(四)醫療術語。如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療;醫治;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淨;無斑;祛疤;生髮;毛髮再生;止脫;減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等。

(六)醫學名人的姓名。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

(七)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碼;智慧型;紅外線等。

(八)庸俗性詞意。如“裸”用於“裸體”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於“裸妝”(如彩妝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詞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於“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於“怡神”(如芳香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十)已經批准的藥品名。如膚蟎靈等。

(十一)超範圍宣稱產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九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

可宣稱用語

二、可宣稱用語

凡用語符合化妝品定義的,可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在化妝品名稱中推薦使用的可宣稱用語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發用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屑;柔軟等詞語。

2.護膚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緻;曬後修復等詞語。

3.彩妝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4.指(趾)甲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詞語。

5.芳香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徵等相符的詞語。

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注意點

三、本指南是對化妝品名稱中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詞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補充通知

關於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1〕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妝品命名規定》發布實施前已批准或備案使用的產品名稱或商標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問題

誇大效果的化妝品仍然存在

記者走訪了多家商場及超市發現,仍有不少化妝品依然打著“活膚”、“抗敏”、“去皺”、“特效”等字樣,還有的化妝品儘管命名上符合規定,但是在具體介紹中仍然打擦邊球,有誇大產品功效的嫌疑。

記者了解到,新規發布前已批准或備案的產品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到期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要求保留原產品中文名稱的,應當在延續時同時提出申請,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據介紹,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受理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意義

產業快速發展,產品命名亂象,公眾安全訴求三大背景互為合力,推動了《化妝品命名規定》的誕生。該規定的誕生規範了化妝品命名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相關措施

缺陷

儘管《化妝品命名規定》列舉了一定數量的禁用和可用詞語,但在實際使用中,這些詞量遠遠不夠。

解決措施

(一)逐步建立化妝品命名禁用語資料庫,進一步規範和知道化妝品命名工作

(二)構建化妝品監管的網路,加強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檢測,推動建立和完善技術審評、技術評價等機構,以提高化妝品許可工作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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