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保護法》

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制保障;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典,重點包括勞動關係雙方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勞動用工備案情況;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情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支付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等

簡介

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是受國際認同的一部法規法律.我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此部法典從勞動者權益保護出發,規定了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等內容.

內容

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了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1)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2)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安全。
(3)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指已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及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不得少於90天。對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須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確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

(1)勞動生產率和就業狀況。
(2)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4)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對延長工作時間而支付工資報酬標準的規定
(1)在延長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報酬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獲得補休的,應獲得不低於平時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資應不低於平時工資的300%。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