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公司企業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公司企業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收錄截至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檔案、司法工作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釋起草人,剖析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出台過程、基本內容、焦點問題……來龍去脈,盡在其中。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公司企業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10-1
公司企業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公司企業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開本:大32開
ISBN:9787503699986
定價:¥42.00

內容簡介

全面、最新:收錄截至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檔案、司法工作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
權威、深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釋起草人,剖析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出台過程、基本內容、焦點問題……來龍去脈,盡在其中。

文摘

第六條[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公司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第八條[公司的名稱]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公司形式變更的準則主義與債權債務承繼]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公司的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目錄

一、公司、企業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15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契約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覆(1998年1月6日法釋[1998]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契約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覆》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1998年6月26日法釋[1998]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3月20日法釋[20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4月11日法釋[2001]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1月3日法釋[2003]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06年4月28日法釋(2006]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答記者問(2006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l2日法釋[2008]6號)
……
二、企業破產
三、票據、證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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