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法律應該什麼樣?呆板、沉悶、枯燥?不允許時尚?
學生、律師、記者、法官……
他們是一群平均年齡30歲以下的年輕人,
提供最時尚、最貼心的法律服務。
關注求職、加班費、勞動者權益、房產買賣、婚姻、小區車位、消
費、遺產繼承、智慧財產權……
在“鼓勵競爭”、“能上能下”的背後,隱藏著用人單位“調薪”的目的。
——《向“競崗”說“不”》
不論“待遇面議”,或是“虛假高薪”,無不赤裸裸地吞噬著求職者的知情權。
——《招聘,請明碼標價》
一個月千把塊錢工資,“贖身費”竟要交十多萬,這已經成為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跳槽,你要付多少“贖身費”》
“無固定期限”,聽起來無比美好的“鐵飯碗”,其實一砸就碎,關鍵是“怎么砸”。
——《“無固定期限”不是“鐵飯碗”》
內容簡介
如果你讀完了《你和老闆誰是弱者》,你已經能夠正確、有效地運用《勞動契約法》,那么你就完成了“第三隻眼”全體成員最重要的心愿:讓這個社會少一些弱者,再少一些弱者。當你拿到《你和老闆誰是弱者》的時候,已有3000冊總價值5.7萬元的《你和老闆誰是弱者》,無償捐贈到了數百家企業(單位)的工會和上千名員工手中。與此同時,由於《勞動契約法》增加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對象,這次捐贈也隨之增加了一部分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單位,讓這些單位的聘用制員工也能和企業的員工一樣,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
作者希望讓越來越多的企業(單位)和員工讀懂《勞動契約法》,以免摸不透法律、用不好法律,避免遭受更多的經濟損失,就是《你和老闆誰是弱者》的最終目的。避免損失一賺取收益——讀懂《勞動契約法》,你和老闆在博弈中就能“雙贏”。
作者不願意免俗,需要在這裡感謝一些人,因為作者不能忘記也不應忘記他們的支持。首先要感謝為《你和老闆誰是弱者》提供寶貴法律意見的六位法律界專業人士——來自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的劉正操、楊龍輝、王全鳳、史月紅、張世亮、周文進(書中有六人的維權手機號碼,以便讀者隨時諮詢)。
作者簡介
黃南,網名:冥貓1977
職業:揚子晚報南京新聞中心記者
網路身份:西祠討論版“第三隻眼”創始人
星座:天秤座
血型:0型
年齡:30歲
專業:法律、新聞
私人檔案:1999年大學畢業後,進入江蘇省南京市某區檢察院,先後從事刑檢、行政、反貪等工作,並撰寫了數百篇刑事案件的新聞報導。2003年進入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攻讀研究生課程,同年進入揚子晚報從事政法新聞工作,採訪報導了上百起案件,近年開始關注小區車位、房屋買賣、加班費、勞動契約、婚姻等市民關注的熱點案件。
目錄
劉正操篇:從“潛規則”中蛻變連續“試用”兩次後被辭碩士生白做半年“廉價工”
向“競崗”說“不”
楊龍輝篇:告別“短工”的日子
“一年一簽”不划算“請神容易送神難”
“無固定期限”不是“鐵飯碗”
王全鳳篇:契約,是你的“身份證”
招聘,請明碼標價
一個月內不簽契約雙薪“伺候”
珍惜生命,遠離“過勞死”
史月紅篇:看看新添的條款,誰是新成員
事業單位“聘用制”成為“勞動關係”新成員
“二手員工”,誰來為你負責
“裁員”,不能裁掉弱者
張世亮篇:遊走在職場之間,小心“高壓線”
跳槽,你要付多少“贖身費”
挖牆角,請遵守遊戲規則
不要被老闆抓住的幾個“小辮子”
周文進篇:走出迷霧,看清你的權利
遠離可怕的九大“誤區”
20種情形下,你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附錄一:來看看別人為什麼贏了官司
劉正操:月休15天討到加班費
楊龍輝:提前辭職可獲補償金
史月紅:乾“計件”活也應有加班費
王全鳳:被辭保潔員討10年加班費
張世亮:討加班費防三大“損招”
周文進:如何在法庭上與單位抗辯
附錄二:勞動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附錄三: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附錄四: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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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楊龍輝篇:告別“短工”的日子“一年一簽”看似是單位激勵員工的一種機制:不要有惰性,否則明年就不跟你續簽了喔。事實上,“勞動契約短期化”還有另外一個效果:單位可以迅速地“換血”,而不必因“換血”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在《勞動契約法》實施後,單位就要必須謹慎地採用“一年一簽”:連續簽訂兩次這樣的契約之後,要么續簽而變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要么就給你一筆經濟補償金,才能讓你走人。
《勞動契約法》力推無固定期限契約,有利於保證勞動者的穩定感。同時,“請神容易送神難”的難題,毫不客氣地擺在了用人單位面前。
“一年一簽”不划算“請神容易送神難”
齊先生在一家製衣廠做高級工4年,每個月1200元工資。齊先生4年來無任何工作失誤,但是,2007年7月他無奈地離開了單位。契約期滿,單位不再與其續簽。4年來,公司始終採用“一年一簽”的方式,使得齊先生一到7月份都面臨失業的威脅。
一項調查顯示,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契約是短期契約,大多是“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幾簽”。而很多已開發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固定期限和非全日制員工契約屬“非常態”,不利於企業的穩定。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單位當然無需為齊先生的失業負責,反正“契約期滿就自然終止”。但在《勞動契約法》實施後,單位就沒那么輕鬆了,若想跟齊先生解除勞動契約,總計需支付齊先生3.84萬元的“賠償金,’和按“雙薪”標準補發的“補足工資”。
契約期滿就“兩不相欠”了嗎?
《勞動法》:是的,單位可以要求你無條件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