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4年12月1日)
平裝: 285頁
開本: 16開
ISBN: 7503652578
條形碼: 9787503652578
尺寸: 22.8 x 16.8 x 2.6 cm
重量: 440 g
內容簡介
民法典的總則編,是從民法典的人法與物法兩大部分,採用所謂“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來的共同規則。通過這一立法技術,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兩大部分的內容得以整合,構成一個邏輯嚴密、前後呼應的有機整體。在民法典中設立總則編,是德國民法學和德國民法典的傳統,是德國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風格之一,集中地體現了德國民法典“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特點。
民法典總則編,規定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僅是整個民法的基礎,而且是整個法治的基礎。民法典總則編中抽象的、一般性規則、為民法的發展提供了根據,通過法律解釋方法之運用,使民法與社會生活保持一致。
物權法規定現存財產歸屬關係的基本規則,是市場交易關係發生的前提,是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基礎,與債權法構成民法財產法兩大基幹。物權為對物的支配權,以與債權為對人的請求權相對應。物權分為完全物權與不完全物權:完全的物權指所有權,不完全物權包括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媒體評論
書評
中國歷史上實行專制體制,推行重農抑商政策,歷代法典均屬刑法,並無現代意義的民法。編纂民法典之議,始於十九世紀末。1898年1月29日康有為《上清帝第六書》,指出西方列強攫取我領事裁判權,藉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規不同”,建議設“法律局”,“采羅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無”的法律。1902年光緒皇帝下詔:參酌外國法律,改訂律例。1908年開始編纂民法典,至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頒行。民國建立後,北洋政府繼續進行法典編纂,於1925年完成《中華民國民律草案》。亦未正式頒行。但當時法務部曾通令各級法院作為條理引用。 1927年北伐成功,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成立,1929年1月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著手編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完成《中華民國民法》並頒布施行。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革命取得勝利,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廢除包括《中華民國民法》在內的“民國六法”。迄今曾進行過三次民法典編纂,前兩次是在1954-1956年、1962-1964年,均因政治運動而告中斷。第三次民法典編纂從1979年開始,至1982年已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後因立法方針改變而宣告暫停。
1998年1月13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漢斌邀請民法學者王家福、江平、王保樹、梁慧星、王利明座談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就。王漢斌副委員長遂決定立即恢復民法典編纂,並委託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樹、梁慧星、王利明、費宗禕、肖峋、魏耀榮九人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組,負責編纂民法典草案。同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了梁慧星提出的《物權法立法方案草案》,決議委託梁慧星負責起草物權法草案。同年9月3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討論了分別由中國政法大學民法教研室和楊振山、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設計的三個民法典方案,並決議委託梁慧星起草民法典大綱草案。1999年10月梁慧星負責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和《中國民法典大綱草案》完成。
2000年梁慧星以《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申報中華社科基金成功,即在原“物權法研究課題組”基礎上成立由25人組成的“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按照《中國民法典大綱草案》起草民法典。至2002年2月完成侵權行為編和繼承編,4月9日完成總則編,4月13日完成債權總則編,5月中完成契約編,8月中完成親屬編,加上1999年完成的物權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國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計七編,八十一章,一千九百二十四條。其中,總則編、物權編、債權總則編和契約編,受有立法機關正式委託;侵權行為編、親屬編和繼承編,未有立法機關正式委託。草案在提交立法機關的同時,發表於人民大學的中國民商法律網。
草案編纂體例采潘德克吞式,將規範民事生活關係的規則,以法律關係為標準,劃分為物權、債權、親屬、繼承四編,再將各編共同規則包括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和期日期間等抽出,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形成法典“總則-分則”結構。鑒於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產生各種新的契約類型和新的侵權行為類型,致債權編條文數劇增而與其他各編不成比例,遂參考荷蘭新民法典將債權編分解為債權總則、契約和侵權行為三編,形成法典“雙層”結構。草案從編纂體例、章節安排、制度設計到每一條款的文字表述,均特別著重於法律的邏輯性、體系性和可操作性,旨在確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統一性,及人民據以預測自己行為法律後果的可預測性。
草案在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經驗和司法經驗基礎上,密切結合中國社會生活的實際,廣泛參考借鑑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順應社會進步和法律發展之潮流,並注意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協調一致。在價值取向上以權利本位為主,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兼顧個人物質生活條件之確保與人格尊嚴之尊重;充分貫徹意思自治原理,強調民事權利的切實保護,非基於社會公共利益並依合法程式不得限制;兼顧社會正義與經濟效率,兼顧交易安全與交易便捷;切實貫徹兩性實質平等與弱者保護之原則,對勞動者、消費者、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者實行特殊保護;既著重於中國現實社會問題的對策,更著眼於中華民族之未來,旨在建立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為中國最終實現真正的人權、民主、法治國和現代化奠定基礎。
課題組全體同志深知,國家立法之權操在立法機關,現今之立法體制尚未符合立法科學化與民主化的要求,民法起草工作小組亦徒有虛名,專家建議並未受到真正重視,不敢奢望此民法典草案能為立法機關所採納。但課題組全體同志本著對科學、民主、法治之追求,對人民、民族、國家、學術負責之精神,傾其心力,謹慎從事,完成此民法典草案,雖因學識、眼界、社會經驗和時間的局限,對中國社會問題的把握或有不準,對國外立法例的取捨或有未當,所作制度設計和法律對策或有不切合實際,草案仍不失其學術意義和實踐價值。遂決定將草案全稿公開出版,若能為各界人士所了解、掌握,作為評價、檢討、完善正式提交審議的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典草案的參照,並為各級法院民事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參考,為此後學習、研究、講授民法的學生、學者、教員提供參考,則幸甚!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人格權
第三節 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宣告失蹤
第五節 宣告死亡
第六節 住所
第三章 法人、非法人團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法人的設立
第三節 法人的機關
第四節 法人的變更
第五節 法人的解散與清算
第六節 非法人團體
第四章 權利客體
第五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意思表示的無效和撤銷
第四節 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五節 法律行為的解釋
第六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直接代理
第三節 間接代理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時效的中止和不完成
第三節 時效的中斷
第八章 期日、期間
法條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