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

關於宣誓主體,該負責人說,《宣誓規定》要求,初次擔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晉升等次,應當進行宣誓。 關於宣誓形式,該負責人說,檢察官宣誓神聖莊嚴。 《宣誓規定》要求檢察官宣誓開始時奏國歌,著制服,面向國旗,立正站立,舉起右拳,宣讀誓詞。

介紹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規定檢察官今後任職和晉升將實行宣誓制度,以加強檢察官隊伍建設,增強檢察官職業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

內容

《宣誓規定》要求,初次擔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晉升等次,應當以公開宣告誓詞的方式,鄭重承諾對國家的忠誠、對人民的熱愛、對法律的尊崇和對職責的堅守,自覺接受監督。
宣誓分為集體宣誓和個人宣誓。宣誓開始時奏國歌,宣誓人著檢察制服,面向國旗,立正站姿,舉起右拳,宣讀誓詞。集體宣誓由領誓人領讀誓詞。領誓人一般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或者政工部門負責人擔任。 檢察官宣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恪守檢察職業道德,維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統一。宣誓人某某。”
根據《宣誓規定》,舉行重要政務、檢務活動時,可組織重溫誓詞活動。
關於檢察官宣誓制度出台的背景和過程,該負責人介紹,檢察官宣誓制度是檢察官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國際司法官管理比較通行的做法。一些地方檢察院率先試行此項制度,取得良好效果。2009年9月29日,高檢院頒布實施《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肯定了這一做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初任檢察官、檢察官晉升,應當進行宣誓,牢記誓詞,弘揚職業精神,踐行從業誓言”。
為建立統一的檢察官宣誓制度,高檢院政治部組織專門人員進行深入調研,並在此基礎上於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規定》,並向各省級檢察院、高檢院機關各內設機構廣泛徵詢修改意見。修改後的《宣誓規定》經政治部部務會研究修改,報經高檢院黨組會研究,後經高檢院第十一屆檢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關於宣誓主體,該負責人說,《宣誓規定》要求,初次擔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晉升等次,應當進行宣誓。具體而言,檢察官在初任、等次晉升情形下應履行宣誓義務。鑒於檢察官等級晉升為四等12級的情況,《宣誓規定》將等級晉升宣誓規定為由檢察官晉升高級檢察官、由高級檢察官晉升大檢察官等情況時進行,避免了同等內多級別晉升的重複宣誓。
關於宣誓形式,該負責人說,檢察官宣誓神聖莊嚴。《宣誓規定》要求檢察官宣誓開始時奏國歌,著制服,面向國旗,立正站立,舉起右拳,宣讀誓詞。實踐中,可根據宣誓人員數量分為集體宣誓和個人宣誓,集體宣誓設領誓人。誓詞宣誓完畢,宣誓人應鄭重報誦自己姓名,表達對誓言發自內心的承諾。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宣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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