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於宣誓主體,該負責人說,《宣誓規定》要求,初次擔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晉升等次,應當進行宣誓。 關於宣誓形式,該負責人說,檢察官宣誓神聖莊嚴。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檢察官隊伍建設,增強檢察官職業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初次擔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晉升等次,應當以公開宣告誓詞的方式,鄭重承諾對國家的忠誠、對人民的熱愛、對法律的尊崇和對職責的堅守,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條 宣誓分為集體宣誓和個人宣誓。
宣誓開始時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著檢察制服,面向國旗,立正站姿,舉起右拳,宣讀誓詞。
集體宣誓由領誓人領讀誓詞。
領誓人一般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或者政工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檢察官誓詞如下:“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恪守檢察職業道德,維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統一。宣誓人:xxx”
第五條 檢察官宣誓,由各級人民檢察院政工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舉行重要政務、檢務活動時組織的重溫誓詞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高檢院政治部負責人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3月21日電(記者 隋笑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下稱《宣誓規定》),今後檢察官任職和晉升將實行宣誓制度。《宣誓規定》共八個條款,分別規定了宣誓制度的依據、宣誓主體、宣誓形式、宣誓誓詞、宣誓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記者就此專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
關於檢察官宣誓制度出台的背景和過程,該負責人介紹,檢察官宣誓制度是檢察官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國際司法官管理比較通行的做法。一些地方檢察院率先試行此項制度,取得良好效果。2009年9月29日,高檢院頒布實施《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肯定了這一做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初任檢察官、檢察官晉升,應當進行宣誓,牢記誓詞,弘揚職業精神,踐行從業誓言”。為建立統一的檢察官宣誓制度,高檢院政治部組織專門人員進行深入調研,並在此基礎上於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規定》,並向各省級檢察院、高檢院機關各內設機構廣泛徵詢修改意見。修改後的《宣誓規定》經政治部部務會研究修改,報經高檢院黨組會研究,後經高檢院第十一屆檢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關於宣誓主體,該負責人說,《宣誓規定》要求,初次擔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晉升等次,應當進行宣誓。具體而言,檢察官在初任、等次晉升情形下應履行宣誓義務。鑒於檢察官等級為四等12級的情況,《宣誓規定》將等級晉升宣誓規定為由檢察官晉升高級檢察官、由高級檢察官晉升大檢察官等情況時進行,避免了同等內多級別晉升的重複宣誓。
關於宣誓形式,該負責人說,檢察官宣誓神聖莊嚴。《宣誓規定》要求檢察官宣誓開始時奏國歌,著制服,面向國旗,立正站立,舉起右拳,宣讀誓詞。實踐中,可根據宣誓人員數量分為集體宣誓和個人宣誓,集體宣誓設領誓人。誓詞宣誓完畢,宣誓人應鄭重報誦自己姓名,表達對誓言發自內心的承諾。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宣誓場所。
此外,該負責人介紹了如何確保檢察官宣誓制度的有效落實。他說,宣誓制度是檢察官從事檢察工作必須履行的義務,各級檢察機關應積極貫徹落實。目前要結合正在開展的“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主題實踐活動,組織廣大幹警認真學習《宣誓規定》,使宣誓制度入腦入心。要堅持把組織舉行宣誓活動作為加強檢察官隊伍管理和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堅持把執行宣誓制度作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載體,持之以恆,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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