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構建的仲裁服務市場研究

作者:佚名

[摘 要]:對《仲裁法》確立的仲裁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間關係的討論,不僅是仲裁理論研究的需要,更是仲裁實踐的要求。本文從市場的角度審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仲裁活動和仲裁制度,提出了仲裁服務商品與仲裁服務市場的概念和一系列觀點。並以此為基礎,對《仲裁法》構建的我國仲裁服務市場進行了初步研究,分析了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特點和發育狀況,尤其是制約和影響我國仲裁事業發展的深層次原因,提出了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建議。拋磚引玉,以期同仁指正。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仲裁 市場 
[論文正文]: 《仲裁法》實施以來,仲裁制度與市場經濟之間的關係,一直是人們關注的課題,通過對現有仲裁制度的考察,筆者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仲裁活動,仲裁機構或仲裁員提供的仲裁服務也是一種商品,也需要通過市場交換來實現其價值。仲裁服務市場具有實現仲裁服務商品價值,合理配置社會尤其是仲裁服務資源的功能,其形成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積極培育、完善和發展《仲裁法》構建的我國仲裁服務市場,充分發揮仲裁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殊功能,不僅是發展我國仲裁事業的需要,也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一、仲裁服務商品及市場的內涵

市場主體利益的多元化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性,以及其他諸多因素,使得市場交易活動雙方在交易和其他經濟交往過程中,時常會出現利益衝突,在雙方協商不成時,糾紛已成為不可避免。為了化解糾紛,糾紛雙方有可能選擇仲裁,請求仲裁員或仲裁機構提供仲裁服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仲裁服務作為使糾紛獲得解決的第三者的調解和裁判,也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仲裁服務商品的使用價值的特點在於,不是以物的形式,而是以活動的形式提供一種效用。這種效用可以滿足糾紛雙方公正、及時化解糾紛的需要,同時也維護了市場正常運行,保障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仲裁服務商品的價值,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就其質而言,是提供仲裁服務商品的勞動者的一般人類勞動,這是仲裁服務商品的價值的唯一源泉;就其量而言,於生產仲裁服務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成正比,於生產仲裁服務商品的勞動生產率成反比。仲裁服務商品的價格是仲裁服務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 式。
仲裁服務作為一種商品也需要通過交換(流通)來實現其使用價值和價值。糾紛雙方繳納仲裁費而獲得仲裁服務,取得仲裁結果,解決糾紛的活動過程,完成了這一服務商品的交換(流通)。此類仲裁服務商品的交易場所和交換關係的總和即所謂仲裁服務市場。
仲裁服務市場是社會經濟生活日益市場化的必然產物。在商品交換活動頻繁,糾紛大量出現,公力解決不濟的情況下,仲裁方式被廣泛運用。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仲裁活動也日益商品化,並從一般的商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中分離出來,逐步發展成一個相對獨立,具有爭議解決功能的特殊服務市場,成為市場體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仲裁服務市場具有一般市場的特徵,擁有市場主體、市場客體、市場價格、市場規則、市場運行機制和市場功能,但又有所區別。如,在仲裁服務市場中,仲裁服務商品的生產過程、交換(流通)過程和消費過程三者統一。又如,仲裁服務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功能具體表現在:1、直接的配置仲裁資源。即是否需要設立仲裁機構,規模大小,人員多少,都由仲裁服務市場來決定。2、間接配置其他社會資源。即通過服務市場體系中的其他市場,使其配置社會資源的功能得以順利實現。再如,仲裁服務市場具有法律認可的權威性,是權威性的市場,有國家強制力作後盾。
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和按比例發展規律等市場規律對仲裁服務市場也起作用;仲裁服務市場也具有統一性和開放性的要求,也需政府巨觀調控。
還有,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把仲裁服務市場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以提供仲裁服務商品的生產者不同可分為:機構仲裁服務市場和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併存的仲裁服務市場;又如以仲裁服務商品流通範圍不同可分為:單一國內仲裁服務市場和國際化的仲裁服務市場。當然還可以有其他多種劃分方法,這裡不再贅述。
按上述劃分標準,《仲裁法》構建的我國仲裁服務市場屬機構仲裁服務市場和國際化的仲裁服務市場。

二、我國的仲裁服務市場及特徵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在對社會主義計畫經濟改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一種社會主義制度下,由市場調節經濟運行、配置資源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管理形式。伴隨著這一改革而誕生的,由《仲裁法》確立的仲裁制度具有市場的屬性,構建了我國的仲裁服務市場。
1、仲裁服務已成為商品
筆者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提供給糾紛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服務,根據《仲裁法》第76條的規定是有償的,這種有償服務的特徵,使這一服務成為了一種名副其實的商品, 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重性,並需通過交換來實現其價值。仲裁服務商品的使用價值體現為《仲裁法》表述的“三保”功能,即保證公正、及時地解決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其價值則通過仲裁費的形式表現出來,在仲裁服務市場中,通常被稱之為仲裁服務商品的價格。
仲裁服務已成為商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仲裁法》確立的仲裁制度區別於以往行政仲裁制度和訴訟制度的顯著特徵之一。這一區別產生的客觀依據主要有三:1)、裁判權的性質和來源不同。《仲裁法》確立的仲裁制度下,仲裁權來自於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授予,屬於私權範疇。行政仲裁的仲裁權和訴訟的審判權,則源於國家行政權和司法權,屬於公權。從法理的角度來講,只有私權是可以有償交換和轉讓的,而公權則不可;2)、裁判機構的性質、職能不同。依據《仲裁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受行業協會管理,具有相對獨立性,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詳細特點後述)。而行政仲裁機構則為國家行政機關,訴訟機構則為國家審判機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仲裁委員會具有作為市場有償性服務主體的資格,而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則不具備;3)、裁判收費的目的、性質和流向不同。依據《仲裁法》收取的仲裁費,屬仲裁機構自行收費,直接用於仲裁員的報酬、仲裁委正常運作和與仲裁相關的其他費用支出。而行政仲裁費和訴訟費則屬國家性收費,直接上繳財政,收費的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濫用仲裁請求權和訴權。前者的收費屬有償服務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仲裁服務活動的成本和價值,即以仲裁服務市場價格的形式體現的一般人類勞動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後兩者的收費只是必要的管理手段而已。
2、仲裁服務市場主體明確
仲裁服務市場的主體為仲裁服務商品的生產者(仲裁員或仲裁機構)和仲裁服務商品的消費者(糾紛雙方)。
機構仲裁是《仲裁法》確立的仲裁制度的又一特徵,這一制度下,仲裁服務商品的生產者是依法設立,並有權仲裁契約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為糾紛雙方提供仲裁服務的各地仲裁委員會,現有174家(包括貿仲、海仲在內)。具有以下特點:1)、資格依據《仲裁法》取得的。設立有嚴格的限制,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財產,有委員和聘任的仲裁員;要經政府審批,由所在地政府組建,省司法廳登記;辦事機構現多為事業單位性質,工作人員的身份有公務員序列、事業編制和契約制三種。2)、依法可以收取仲裁費。組建初期,經費來源於財政撥款,目前以差額財政撥款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為主要方式,個別機構已納入稅收監管。3)、行業協會管理。仲裁委員會之間無隸屬關係,與行政機關無隸屬關係,獨立於行政機關。4)、經營不善可以倒閉。上述特點表明,我國仲裁服務產品的生產者既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務部門,也非普通的社會團體和純民間的機構,更不同於其他市場中介組織,是一個伴隨著國家改革不斷深入而逐步走向市場的特殊市場主體。
仲裁服務商品的消費者為契約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即《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些普通的市場主體,只有在發生糾紛提起仲裁併進入仲裁程式,才能成為仲裁服務市場的主體,即特殊服務商品的消費者。仲裁服務商品消費者的數量和成熟度,是仲裁服務市場繁榮程度和現代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
3、市場規則體系確立
由於仲裁服務商品的生產過程、交換(流通)過程和消費過程三者統一於仲裁服務市場之中,因此仲裁服務市場的規則體系實際上包括上述三個過程的規則。從狀態上看有體制性規則和運行性規則。如《仲裁法》、國務院有關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各地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實體法律、政策規範和道德規範等。具有約束性、界定性、和公平性三大特徵。為參與仲裁服務市場活動的市場主體和其他相關者提供了基本的行為依據。
4、市場服務功能初顯
《仲裁法》實施以來,各仲裁委員會共受理各類糾紛7萬多綜,涉及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資金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等生產要素市場,以及其他服務市場,爭議金額達1500多億元。糾紛的公正、及時仲裁,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仲裁服務市場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體系、服務於市場主體,為仲裁服務商品的交換提供條件,合理配置仲裁服務資源的功能初顯。
5、市場統一開放
“三個統一”和“兩個開放”是我國的仲裁服務市場的突出特點之一。“三個統一”表現在:1)、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成為仲裁服務商品的生產者需符合《仲裁法》第十條和國務院通知的規定;消費者則為《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擁有仲裁協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糾紛的範圍是屬於上述主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2)、市場運行規則統一。糾紛解決的基本程式和標準相同。市場活動主體和其他相關者的行為由《仲裁法》、國務院有關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各地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實體法律、政策規範和道德規範等調整。3)、統一的市場調控和監管。
所謂“兩個開放”,一是對內開放。符合條件的消費主體可以任意選擇國內仲裁服務市場,任意選擇仲裁服務的提供者;二是對外開放。我國的仲裁服務市場與國際仲裁服務市場的基本結構和基本運行規則相近,市場消費主體實行國際化,遵循協定仲裁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保密原則、一裁終局原則和國際間相互認可協助執行仲裁裁決原則,與國際仲裁服務市場接軌。
6、政府巨觀管理調控,法院具體支持與監督
政府在我國仲裁服務市場建立初期,扮演的是市場組建者的角色。制定市場制度和相關市場規則,確定市場主體,重組仲裁機構,至今仍負責仲裁服務市場和仲裁機構的巨觀管理和調控,指導仲裁機構工作,為仲裁事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法》和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為仲裁提供財產、證據保全,負責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並對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進行審查,監督仲裁活動,維護仲裁服務市場的正常運行。
儘管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雛形已經形成,且發展速度很快,但由於我國生產社會化程度不高,市場經濟不發達,加之舊體制、舊觀念的影響,因而仲裁服務市場發育程度還比較低,仍為初始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1、仲裁服務商品還不為消費者所熟悉認可,市場準入門檻過高。仲裁服務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可以用來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已是不爭的事實,但遺憾的是,《仲裁法》實施和仲裁服務市場建立八年來,人們對仲裁服務商品仍缺乏認知,選擇仲裁服務商品的為數更少。這種局面的出現,一方面反映出我國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人們訴訟意識根深蒂固,對仲裁服務商品和仲裁服務市場的了解和認識還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另一方面則是由於《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協定的有效條件要求過高,使得許多具有仲裁意願的普通市場主體無法成為仲裁服務市場的消費者,即所謂先進的仲裁制度和社會上落後的仲裁意識之間的矛盾。例如,仲裁協定中,要有仲裁機構的準確約定,而且名稱要求一字不差,這種規定對於普通市場主體來說,實在是過於苛刻。
當然,仲裁服務商品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使得消費者不予認可。一是法院監督過寬,使仲裁服務商品的使用價值大打折扣;二是仲裁服務商品提供者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使得仲裁服務商品難以滿足消費者公正及時、經濟便捷的要求。
2、仲裁服務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缺陷。仲裁服務市場的價格現為全國統一定價,有全國統一的仲裁服務商品收費幅度標準,各仲裁機構依據當地實際經濟情況確定各自的收費標準,在物價部門備案。各仲裁機構收費標準雖有所差別,經濟發達地區較高,欠發達地區較低,但卻大都相對固定,無法靈活反映市場供求和仲裁機構服務產品的生產成本。這種狀況長期存在,勢必影響仲裁服務市場調節社會資源配置,引導並調節消費方向與結構,調節社會利益合理分配等作用的發揮,也不利於促進仲裁機構採用先進技術,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3、仲裁服務市場真正的競爭局面還未形成,市場主體競爭意識不強。仲裁服務市場的競爭可分為生產者的競爭,消費者的競爭,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競爭。總體來看,《仲裁法》構建的我國仲裁服務市場是一個統一開放和競爭的國際性市場。消費者準入的相對自由,為消費者的競爭,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競爭創造了條件。但就生產者的競爭而言,由於市場準入法定條件嚴格,設立仲裁機構受多種條件限制,導致現階段我國的仲裁服務商品的生產者總量相對較少,一個設區的市只能設立一家仲裁委員會(北京、上海、深圳除外),仲裁服務產品的消費者一般只得選擇當地唯一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因此,從區域範圍內來看,我國的仲裁服務市場為相對壟斷和不完全競爭的市場。這種局面,對設立不久的仲裁機構來講,雖無競爭帶來的生存壓力,但卻不利於其提高競爭力,不利於其在競爭的環境中迅速發展壯大,更不利於仲裁服務市場功能的發揮。
其實,《仲裁法》實施以來,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競爭一刻也沒停止過,之所以近來才被人們更多的關注,第一是由於我國加入WTO之後,國際間經濟交往增多,外國投資者選擇仲裁機構的行為,使國內仲裁機構與國外仲裁機構之間,國內仲裁機構相互之間形成了競爭局面。如:10月29日出版的英國《金融時報》刊登了題為:“判決的問題”一文。文章中稱:“湧入中國的外國公司發現,中國的法律系統既不完善也不可靠。仲裁是解決爭端的最有效辦法。美國海陸國際律師事務所中國業務負責人說,儘管中國法院執行仲裁結果的情況時好時壞,但將糾紛提交仲裁仍比抗訴法院更好,而且目前有跡象顯示,情況有望在未來幾年內好轉。在過去10年裡,中國已經成為提供仲裁服務的大國。律師們估計,在外國公司參與的所有涉及中國的仲裁中,如今有半數在大陸進行。但涉及合資公司和大規模投資項目的複雜糾紛,大部分公司仍寧可前往知名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新加坡和香港是最受歡迎的地點。
斯德哥爾摩因其中立國的歷史而受到青睞;香港正在成為涉及中國的仲裁事務中心,因為它有完善的法律基礎,同時在地理位置上靠近大陸;新加坡的法律費用較低,有時比香港低20%。”由此可見,有市場就必然有競爭,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第二是由於國內形成的統一市場,國內市場主體選擇仲裁機構的行為,也使得國內174家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形成客觀上的競爭。這種競爭一方面表現在不同的設區的市仲裁機構之間的競爭。隨著交通和通訊技術的進一步現代化,距離縮短、空間變小,加之不久的將來網上仲裁的採用,這種競爭局面還會進一步加劇。另一方面是設區的市內現存兩家仲裁機構的競爭。如北京、上海和深圳。
第三是實踐中仲裁機構的市場意識增強。
儘管如此,筆者仍認為我國的仲裁服務市場真正的競爭局面還未形成。遠未起到促進仲裁服務商品生產者不斷的引進先進技術,改進管理,提高效率和優勝劣汰仲裁機構的作用。

三、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對策

1、提高認識更新觀念
《仲裁法》實施以來,關於仲裁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間的相互關係有以下觀點:
1)、《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仲裁法律制度的確立,這一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2)、仲裁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自我完善、自我解決糾紛的機制;
3)、《仲裁法》最基本的特點就是,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運用市場經濟的規律,組織市場經濟的專家,採取市場經濟的辦法,解決市場經濟的糾紛,以滿足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4)、仲裁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規律的要求,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制度。離開了市場經濟,它就沒有存在的基礎。把生機勃勃的仲裁事業融入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去,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場經濟是關鍵。
上述觀點,雖從不同角度揭示了仲裁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間的相互關係,但在筆者看來,能夠最直接、最全面、最客觀在地詮釋仲裁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間聯繫的,還是《仲裁法》構建的我國仲裁服務市場本身。正因如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積極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必要性。一是,積極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二是,發展我國仲裁事業必須積極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
這裡有必要強調的是,或許有人會質疑:權且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仲裁服務是商品,獲得仲裁服務、交納仲裁費的過程是仲裁服務商品的交換,這種交換需要市場,《仲裁法》確立的仲裁制度也可以理解為一種市場制度。但是,在當前提出仲裁服務商品和仲裁服務市場的概念,時機是否成熟?是否會降低仲裁機構的威信,影響仲裁工作者的形象?這種擔心反映了一部分人對《仲裁法》確立的仲裁制度認識的現狀。
筆者認為,近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大力推進市場對內對外開放,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範圍內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等一系列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要求。作為仲裁工作者,我們要認真學習和領會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敢於面對現實,面對未來,用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和發展的眼光,去研究、探索和發現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規律,客觀、準確地把握我國仲裁制度的本質特徵。不必諱言仲裁服務的商品屬性,大膽地提出仲裁服務商品和仲裁服務市場的觀念,從市場的角度來審視《仲裁法》確立的我國的仲裁制度。明確糾紛的客觀存在和解決糾紛方式的市場化要求之間的矛盾是仲裁事業發展的內在動力;現代化的仲裁服務市場是仲裁事業發展的方向。自覺“把生機勃勃的仲裁事業融入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去,積極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努力實現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系列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要求。
2、充分發揮政府在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主導作用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各級政府具有建立以及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職責,八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各級政府履行這一職責是富有成效的。
當前和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各級政府仍應繼續履行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職責,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目標,制定更有利於仲裁發展的相關政策;按照突出服務市場特色,公正、及時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市場規則,推動《仲裁法》的修改和《仲裁法》實施細則的出台,放寬對仲裁協定的嚴格限制,降低消費者市場準入的門檻;通過司法解釋加大司法支持仲裁的力度,統一監督標準,防止監督過濫;藉助行政手段,繼續大力推廣仲裁制度(宣傳推廣仲裁服務商品);建立國內信譽制度,利用價格、稅收等手段巨觀調控仲裁服務市場。
3、塑造合格的生產者
合格的仲裁服務商品生產者的塑造,分為市場塑造和生產者自身塑造兩個方面。前者主要表現為市場準入的審查和市場運行中的行業管理。如仲裁機構設立的審查與批准,以及仲裁行業品牌推介、違規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查處等。後者則表現生產者按照市場要求的自身打造。具體而言,就是各仲裁機構要成為仲裁服務商品市場的合格生產者,就必須牢固地樹立市場觀念,自覺融入市場經濟,要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努力提高仲裁服務商品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降低仲裁服務成本,使其仲裁服務商品真正具有仲裁制度設計的“八大優勢”與“三保功能”,成為使消費者願意接受的品牌商品。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一要按照市場的要求,建立一支高隊伍素質的仲裁隊伍,培養銳意進取團隊精神,迎接市場競爭的挑戰;二要引進先進的調解技術、仲裁服務的ISO-900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區域網路、實現網上辦公、網上辦理仲裁受理手續,適應資訊時代的要求和網上仲裁的發展趨勢,不斷的實現仲裁服務商品的升級,增強國際競爭力,創立國際品牌;三要學會市場行銷。商品需要行銷,尤其是在仲裁不被人們了解認識時,更需要通過市場行銷的辦法宣傳和介紹仲裁服務商品,變市場主體為潛在的仲裁當事人。同時仲裁機構也需注意外在形象,把內在的商品質量和外在形象統一起來,進行全面包裝,建立完整的形象系統。如設計機構VI,統一服務編程乃至服飾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追求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是仲裁服務商品生產者的生產目的,社會效益為主,經濟效益為輔。講究經濟效益的目的,是獲得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從而更好地追求社會效益,實現公正及時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社會目標。
4、使消費者儘快成熟
讓消費者了解仲裁服務商品、增強消費意識,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是當前積極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的重點和難點。如前所述,我國現有的仲裁服務市場規則是對成熟消費者的要求。所謂成熟的消費者,有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具有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能力,可以訂立有效的仲裁協定;二是懂得仲裁的法定程式,知曉其權利義務;三是具有當代仲裁理念,認可仲裁雙刃劍的特徵,自覺接受公正裁決結果。事實上,我國現階段的大多市場主體還達不到這些要求,這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剛剛建立不久,仲裁服務市場仍處於初級階段有關。現階段,在無法及時改變市場準入規則對仲裁協定的要求過嚴,以及法院監督過寬的情況下,當務之急是藉助行政手段和其他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推廣仲裁制度,使消費者儘快成熟。各地實踐證明,此舉符合國情,行之有效,有利於培育、完善和發展我國仲裁服務市場,促進仲裁事業跨越式和可持續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