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法規名稱】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一級分類】軍事法規
【二級分類】軍事設施保護法
【頒布部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2006.10.01
【有效性】有效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軍隊規劃、計畫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戰備、訓練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軍隊規劃、計畫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 編制本條例規定範圍內的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在滿足軍事需求的同時,綜合考慮軍隊規劃、計畫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和措施,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領導,支持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六條 全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軍隊環境影響評價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研究改進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第二章 規劃、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 軍級以上單位有關主管機關組織編制營區、港區、場區、庫區、陣地建設等涉及軍用土地利用的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軍級以上單位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戰備、訓練、物資儲運和裝備研製、採購、試驗、修理、報廢等軍事活動計畫,應當在計畫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計畫的具體範圍,由全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擬制,報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批准。
第八條 規劃、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由規劃、計畫編制單位組織實施,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第九條 規劃、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計畫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十條 規劃、計畫編制單位在報批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規劃、計畫草案時,必須將該規劃、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一併報送審批機關審查;未報送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一條 規劃、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由該規劃、計畫審批機關本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指定的其他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的代表和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規劃、計畫審批機關在審批有關規劃、計畫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結論以及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審批機關未採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結論或者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計畫實施後,編制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計畫實施後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明原因,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簡單的分析。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目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全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在項目立項階段進行。
緊急戰備或者其他特別急需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經全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推遲進行。
第十七條 作為一個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以簡化。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軍隊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實施。確需委託軍隊以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實施的,應當報項目審批機關本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軍事、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監督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建設單位填報。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上報審批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辦理該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的部門預審後,由建設項目審批機關本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軍區級單位辦理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的部門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且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全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總部有關管理工程建設的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建設項目自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才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的審批機關不得辦理審批立項,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已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機關備案;原環境影響檔案的審批部門也可以視情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明原因,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章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與人員
第二十六條 軍隊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範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軍隊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制定。
第二十七條 從事軍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培訓,具備相應資格。
軍隊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的資格條件和考核辦法,由總後勤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 承擔軍隊環境影響評價任務的機構和人員,必須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嚴格保守軍事秘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在軍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規劃、計畫編制單位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失實的;
(二)規劃、計畫審批機關對應當報送而未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計畫草案,予以批准的;
(三)建設項目審批機關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的建設項目,予以批准立項的;
(四)規劃、計畫編制單位在規劃、計畫實施後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而未評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而未評價,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軍隊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失實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規劃、計畫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經費,從相關事業經費預算列支。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包括軍隊工程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