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逸(梵aprama^da)
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指防惡修善的精神作用;即能斷惡修善、對治放逸而圓滿世出世一切善法的心所。說一切有部將其歸納為十大善地法之一,謂其有別體。但唯識家將之攝屬於十一種善心所,謂其離精進與三善根(無貪、無瞋、無痴)竟不可得,故定無別體。如《俱舍論》卷四雲(大正29‧19b)︰「不放逸者,修諸善法,離諸不善法。復何名修﹖謂此於善專注為性。」《成唯識論》卷六雲(大正31‧30b)︰「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
此外,依《增一阿含經》卷四所載,謂無放逸行,即「護心」之意。
◎附一︰《成唯識論》卷六(摘錄)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P874-b]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3汶策,故非此依。豈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異精進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勤唯!3汶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3汶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附二︰《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摘錄)
不放逸者︰依止正勤,無貪瞋痴,修諸善法;於心防護諸有漏法為體;成滿一切世出世福為業。謂由正勤等為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有漏法者︰謂諸漏及漏處所、境界。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卷五十七、卷八十三;《顯揚聖教論》卷一;《品類足論》卷三;《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十一;《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