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1.創新團隊的研究方向屬於國家和教育部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重點領域或國際重大科技前沿熱點問題。主要從事以探索未知世界、認識自然現象、揭示客觀規律為目的的開創性、探索性研究;對經濟成長、社會進步和國家安全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基礎性、前瞻性研究;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交叉的前沿研究;有明確的技術路線、能產生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關鍵技術創新和集成創新。 2.創新團隊一般應以國家實驗室或近五年內經過國家評估且結果為優良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及業績優秀的國家或教育部工程化基地和國家重點學科為依託,承擔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具備良好的工作氛圍和環境條件,團隊帶頭人及成員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計畫資助的研究工作。 3.創新團隊帶頭人應具有高深的學術造詣和創新性學術思想,品德高尚,治學嚴謹,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體中有較強的凝聚作用,一般應為在本校科研教學第一線全職工作的兩院院士、長江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百人計畫”入選者、國家重大項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學家等中青年專家。 4.創新團隊的學術水平在高等學校同行中應具有明顯優勢,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績,或具有明顯的創新潛力。 5.創新團隊應是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形成的研究集體(10人以上),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問題,以及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
資助範圍
1.創新團隊的資助範圍限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包括軍隊院校,每年資助60個左右創新團隊。 2.創新團隊由教育部根據高等學校“985工程”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布局和國家、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的結果和工程化基地的發展情況下達申報名額,所在高等學校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和上述基本條件進行遴選推薦,填寫《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畫創新團隊申請書》連同高等學校推薦函一併報送教育部科技司。 3.教育部委託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申報的創新團隊分領域進行同行評議,每一領域評議專家不少於15人(其中高等學校以外的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一),進行差額遴選,獲專家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票者為通過。逐步實行國際同行評議制度。 4.由相關領域業務專家和管理專家5~7名組成考核小組,根據創新團隊的條件和統一評估標準對專家評議通過的創新團隊進行實地考核,提出資助意見,形成建議資助方案。 5.教育部對建議資助方案進行審批,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一個月,如無異議,正式公布獲資助的創新團隊名單。
措施管理
1.教育部創新團隊資助期限為三年。資助經費合計300萬元,主要用於資助期內的科研工作,屬自主研究經費,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撥。實施“985工程”重點建設項目高等學校入選團隊的資助經費由所在高等學校“985工程”建設經費列支。其他高等學校入選團隊的資助經費由教育部和所在高等學校按1:1比例共同資助。獲資助創新團隊所在高等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教育部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資助經費單獨建帳,專款專用,由獲資助創新團隊統一支配,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或挪用。 2.教育部每年擇優選派當年支持的創新團隊的100名左右成員赴國外高水平大學進行合作研究。 3.獲資助創新團隊在接到批准資助通知後一個月內,由創新團隊帶頭人填寫《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研究計畫》,經所在高校學術委員會審查後報教育部備案。 4.獲資助創新團隊應按年度由創新團隊帶頭人填寫《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年度進展報告》,於本年12月31日前,經所在高校學術委員會審查後報送教育部科技司。 5.在資助期內,所在高等學校要了解、掌握獲資助的創新團隊的工作狀態,協助解決研究中遇到的問題,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 6.資助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由教育部委託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專家組成考核小組,採取適當方式重點對資助團隊的標誌性成果進行評估。對創新成果顯著,發展潛力大,創新氛圍好的創新團隊可建議繼續給予新一輪的支持。 7.創新團隊應加強國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資助期內至少應組織一次有一定規模的國際學術研討會。創新團隊成員發表、出版與本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申報成果獎勵等,均應標註“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畫資助”(英文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Changjiang Scholars and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PCSIRT”)字樣。 8.創新團隊帶頭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所在高等學校應及時向教育部提交調整的書面報告,經審查後教育部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9.高等學校應根據創新平台建設需要和承擔國家重大任務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制定並實施本校的創新團隊支持計畫。 10.本項目遴選資助的優秀創新團隊,教育部推薦其競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的優秀創新研究群體。 11.高等學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資助的研究群體,納入教育部相關人才計畫支持範疇,支持其成員出國訪問、吸引國內外優秀學者開展合作研究。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結束後,對業績顯著的創新群體,教育部可視情況給予後續支持。 四、附則 1.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