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實施辦法》的通知
教人[20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部屬各高等學校,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大力吸引、培養造就一批具有國際影響的學科領軍人才,深入推進人才強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經商財政部同意,我部決定啟動實施新的“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現將《“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校實際,認真貫徹、密切配合,認真做好“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
附屬檔案:“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屬檔案: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強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吸引和培養造就一批具有國際影響的學科領軍人才,教育部決定從2011年起,實施新的“長江學者獎勵計畫”。
第二條 “長江學者獎勵計畫”是國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青年英才開發計畫”等共同構成國家高層次人才培養支持體系。
第三條 “長江學者獎勵計畫”支持高等學校聘任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講座教授。
第四條 長江學者實行崗位聘任制。高等學校設定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崗位,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經教育部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由高等學校聘任,實行契約管理。
第五條 高等學校設定長江學者崗位應當明確重點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務,與實施國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規劃結合,與國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項目結合,與創新平台和創新基地建設結合,與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新興交叉學科建設結合。
第六條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為5年;講座教授50名,聘期為3年。
第七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長江學者”稱號,在聘期內享受長江學者獎金。
第八條 “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實施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支持。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九條 特聘教授主要職責:
1. 講授本學科核心課程,指導青年教師和研究生。
2. 把握本學科的發展方向,提出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發展思路,帶領本學科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
3. 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國際科學與技術前沿,積極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在本學科領域開展原創性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力爭取得重大標誌性成果。
4. 領導本學科方向發展和學術梯隊建設,根據學科特點和發展需要,組建並帶領學術團隊進行教學科研工作。
第十條 講座教授主要職責:
1. 開設本學科前沿領域的課程或講座,指導或協助指導青年教師和研究生。
2. 對本學科的發展方向和研究重點提供重要建議,促進本學科進入國際學術前沿。
3. 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國際科學與技術前沿,積極參與組建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學術團隊。
4.積極推動國內高校與海外高水平大學等學術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特聘教授基本條件:
1. 申報當年1月1日,自然科學類、工程技術類人選年齡不超過45周歲,人文社會科學類人選年齡不超過55周歲。
2.一般具有博士學位,在教學科研一線工作;海外應聘者一般應擔任高水平大學副教授及以上職位或其他相應職位,國內應聘者應擔任教授或其他相應職位。
3. 勝任核心課程講授任務;學術造詣高深,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具有創新性、戰略性思維,具有帶領本學科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的能力;具有較強的領導和協調能力,能帶領學術團隊協同攻關。
4. 恪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具有拼搏奉獻精神。
5. 聘期內全職在受聘高校工作。應在簽訂聘任契約後一年內全職到崗工作。
第十二條 講座教授基本條件:
1. 在海外教學科研一線工作,一般應擔任高水平大學教授職位或其他相應職位。
2. 學術造詣高深,在本學科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取得國際公認的重大成就。
3. 誠實守信、學風嚴謹、樂於奉獻、崇尚科學精神。
4. 每年在國內受聘高校工作2個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式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根據設定的具體崗位,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符合條件者可通過自薦、專家推薦、駐外使領館推薦等多種形式應聘。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組織相關專家或由校學術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遴選,擇優確定推薦人選。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對推薦人選申報材料、實際能力水平和學術道德情況進行嚴格審核,並將申報材料在校內公示一周。對於實名提出的異議,由學校組織調查,有關異議材料及調查結論隨申報材料一併報送教育部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教育部對高等學校推薦的候選人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候選人進行評審。評審程式為:同行專家通訊評審,同行專家會議評審,公示,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第十七條 在公示期間有對候選人提出實名異議的,由申報學校組織調查並形成意見,教育部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與擬聘任人選簽訂聘任契約,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九條 教育部根據高等學校與受聘者簽訂契約的情況,公布年度聘任結果、頒發“長江學者”證書。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條 特聘教授獎金為每人每年20萬元人民幣;講座教授獎金為每人每月3萬元人民幣,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
高等學校可對特聘教授實行年薪制。特聘教授獎金可作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為長江學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條件,支持他們牽頭組建學術團隊,推動學科發展和學術梯隊建設。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創新團隊發展計畫”重點支持由長江學者領銜的學術團隊;對中西部高校聘任長江學者組建的團隊予以優先支持。
第二十三條 鼓勵東部地區優秀人才應聘中西部高校長江學者崗位;對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長江學者,實行傾斜政策。
第二十四條 設立長江學者支持項目。支持高等學校舉辦“長江學者論壇”,資助出版“長江學者文集”,推薦“長江學者精品課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與長江學者簽訂的聘任契約應明確聘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長江學者在崗工作期間的科研成果按照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對長江學者實行聘期目標管理,聘任起始時間以實際到崗時間為準。聘期結束後,由高等學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每年11月底前將長江學者實際在崗工作時間和履職情況報教育部。教育部對長江學者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按年度向高等學校撥付獎金;對於聘期內到崗工作時間不足、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停發獎金,並視情況撤銷其“長江學者”稱號。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學術道德規範或法律的,教育部將撤銷其“長江學者”稱號,停發並追回已發放的獎金;聘期尚未結束的,高等學校應解除與其簽訂的聘任契約。
第二十九條 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不得擔任高等學校領導職務或調離受聘崗位。對因特殊原因擔任學校領導職務或調離受聘崗位的,停發其獎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長江學者與創新團隊發展計畫”長江學者聘任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