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污染和破壞環境造成的損失由排放污染物和造成破壞的組織或個人承擔的一項環境管理的原則。 \n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會直接或間接地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危害,而且會損害環境質量,為維護環境質量也要支付一定的費用,諸如治理污染費用、環境恢復費用和預防費用。近幾十年來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保護的投資越來越大。各國政府為保護環境對環境保護投資大都實行財政援助政策。有人認為,如果政府的財政援助數量過大,就無異於把污染者應該承擔的經濟責任大部分轉嫁給全體納稅人。這既不合理,也不利於保護環境和資源。針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由誰承擔的問題,70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環境委員會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負擔原則”。因為實行這一原則可以促進合理利用資源,防止並減輕環境損害,實現社會公平。所以這一原則得到國際上的廣泛承認,並被很多國家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訂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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