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塊治理與修複製度。目的意義
環保部介紹,之所以制定該辦法,是因為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實際需要。而《管理辦法》的制定,將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關於污染地塊的相關規定提供實踐經驗。
具體要求
《辦法》指出,應按照“污染者擔責”原則,造成地塊土壤污
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造成地塊土壤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辦法》要求,經風險評估確認地塊污染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且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治理與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地塊責任人應當制定風險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採取污染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需要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要求有關責任人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辦法》指出,經風險評估確認地塊污染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且需要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地塊責任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復,並達到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地塊責任人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方式變更情況以及地塊風險評估報告,編制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並將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及專家諮詢意見,在工程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前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置,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治理與修復過程中清理或者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拆除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構築物等,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置。
《辦法》指出,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採取處罰等措施。
《辦法》強調,地塊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報告備案手續的;
(二)未落實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確定的環境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污染土壤轉運相關事項的。
地塊責任人,從事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的單位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責任劃分
在地塊污染責任劃分層面,按照“污染者擔責”原則,造成地塊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造成地塊土壤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若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此外,如果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