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會計處理規定新舊對比

新舊規定差異
1.固定資產的定義發生了變化。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引用了“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的說法來代替原來的“單位價值較高”的說法,相比之下用詞更準確。在固定資產範圍內確認方面,由過去以國家硬性規定為主,逐步向企業依據一定標準自主確定轉變,從而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2.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新舊差異。

(1)對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或其他相關規定來確定。而以上新準則與舊準則最大的區別是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改變了舊準則下的以賬面價值入賬。

(2)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將分期付款購入的固定資產,採用現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從而將使固定資產價值更準確。舊準則中沒有涉及對延期支付的規定。

(3)新準則對於特定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比如石油天然氣企業油氣井及相關設施的棄置、核電站核廢料的處置等,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舊準則中沒有涉及這一方面。

案例宏達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08年發生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事項如下(單位為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1.年初購置一套辦公設備,單位價值在1900元,使用期限超過1個會計年度。

2.2008年1月1日從立仁公司購入新型機器作為固定資產使用,該機器已收到。購貨契約約定,機器的總價款為1000萬元,分3年支付,2008年12月31日支付500萬元,2009年12月31日支付300萬元,2010年12月31日支付200萬元。假定3年期銀行借款年利率為6%。

3.2008年2月13日,宏達公司購入一台不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設備價款為26萬元,增值稅稅額為4.42萬元,支付的裝卸費為0.3萬元,款項已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並當月投入使用。

解析

1.按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所以以上辦公設備可以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管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稅法規定辦公設備也可以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管理。

2.2008年1月1日,總價款的現值為:500/(1+6%)+300/(1+6%)2+200/(1+6%)3=906.62。

借:固定資產 906.62

未確認融資費用 93.38

貸:長期應付款 1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長期應付款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按實際利率法攤銷54.39=906.62×6%。

借:財務費用 54.39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4.39

財稅差異: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新固定資產準則以現值計價,稅法規定依然採用終值計價或按照購買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計價。即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同時進行以下賬務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3.35(93.38×25%)

貸:所得稅費用 23.353.

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30.72

貸:銀行存款 30.72

納稅調整: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的預計淨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即新稅法對殘值的要求有兩點:一是要合理,二是不得隨意改變。對比例要求不再限制,這與舊稅法有質的區別。

財稅差異:新準則對預計淨殘值強調了現值,即確定預計淨殘值時其金額應為其折現值。而稅法沒有規定淨殘值是否是現值。

實務中應分清的幾個概念

1.固定資產與庫存商品的界限。二者同樣是企業能夠控制或持有的經濟資源,前者持有是為了使用,故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後者持有是為了銷售,故作為庫存商品核算

2.固定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界限。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徵有兩個:第一,是以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為目的,或兩者兼有;第二,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或轉讓)。下列項目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1)自用房地產,包括出租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宿舍,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3)企業擁有並自行經營的旅館飯店等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但企業將其擁有的旅館飯店部分或全部出租,且出租的部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出租的部分可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固定資產後續計量的新舊差異

1.對摺舊方法及預計淨殘值的調整,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應每年至少覆核一次。使用壽命預計數及預計淨殘值與原先估計有差異,應當進行相應調整。對摺舊年限、預計淨殘值及折舊政策的調整全部採用未來適用法。舊準則規定應定期覆核。

一般情況下,預計淨殘值不作調整,若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重大差異,則應當調整折舊年限,折舊政策的變更採用追溯調整法。

2.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的規定,改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來界定。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企業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並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舊準則規定減值可以轉回,轉回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數。

3.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對與固定資產有關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規定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不產生未來的經濟利益,在發生時直接進入當期損益,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如果設有專銷機構,則相關的修理費用支出計入“銷售費用”科目。這點較舊準則有很大變化,之前的處理比較容易理解,比如生產用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可以計入到當期的“製造費用”科目,然後計入到產品的成本,應該說之前的處理比較注重配比原則。所以,新準則的處理其實是簡化了修理支出的處理。

4.新準則下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予以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舊準則對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要求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處置的新舊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對於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使該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反映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原賬面價值高於調整後預計淨殘值的差額,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舊準則無此規定。

案例宏達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08年發生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事項如下(單位為萬元):

1.2008年1月1日,宏達公司採用經營租賃方式從租賃公司租入一台辦公設備,租賃期為3年。該辦公設備價值為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租賃契約規定:租賃期開始日為2008年1月1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萬元;租賃期滿,租賃公司收回辦公設備,3年的租金總額為60元,並按時支付租金。

2008年9月1日開始,宏達公司對該租入的辦公設備進行改造,共發生工程支出24萬元,全部用銀行存款支付,工程於2008年12月31日結束。在租賃期內,發生維修費5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

2.2008年10月1日,宏達公司生產車間進行日常維修,維修過程中領用購進的原材料一批,價值800萬元,為購進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36萬元,支付維修人員工資200萬元。

3.宏達公司有一設備,固定資產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50萬元,固定資產淨值5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現準備將其出售。假設與對方簽訂的契約售價為50萬元,處置費用為5萬元。

案例解析

1.每年末確認租金費用:

借:管理費用20

貸:銀行存款20

2008年9月1日對辦公設備進行改造,支付工程款:

借:長期待攤費用——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24

貸:銀行存款24

2009年1月起,剩餘租賃期為24個月,每月攤銷額=24÷24=1(萬元):

借:管理費用1

貸:長期待攤費用——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1

發生維修費,直接進入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5

貸:銀行存款5

會計處理:

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了改良支出時,借“長期待攤費用”,貸“銀行存款”、“原材料”等。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時,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貸“長期待攤費用”。

稅務處理:

(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等。

本例租賃費支出和改建支出不存在財稅差異。

2.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1136

貸:應付職工薪酬200

原材料80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36

會計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科目。

稅法規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但必須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財稅差異:由於會計上將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全部一次性計入了當期費用,而稅務處理則將符合條件的資本化,先在長期待攤費用內一次性支出,然後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則,在企業的受益期間內平均攤銷。

3.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是指在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同類固定資產的慣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極可能出售的固定資產,如已經與買主簽訂了不可撤銷的銷售協定等。企業對於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使其能夠反映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原賬面價值高於預計淨殘值的差額,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從劃歸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計提折舊和減值測試。

財稅差異:當新淨殘值小於原賬面價值時,會計上要求計提減值準備,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另外,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所以,對於以上減值準備應進行納稅調整。反之,當新淨殘值高於原賬面價值時,不作賬務處理,也不存在財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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