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陣線”案

1977年11月5日,台灣“警備司令部”依據特務機關“調查局”的“調查材料”,以“判亂罪”逮捕了旅美華人戴華光以及賴明烈(文化大學助教)、劉國基(輔仁大學研究生)、吳恆海(工技學院學生)、鄭道君(師範大學學生)、蔡裕榮(淡江大學學生)等人。

1977年11月5日,台灣“警備司令部”依據特務機關“調查局”的“調查材料”,以“判亂罪”逮捕了旅美華人戴華光以及賴明烈(文化大學助教)、劉國基(輔仁大學研究生)、吳恆海(工技學院學生)、鄭道君(師範大學學生)、蔡裕榮(淡江大學學生)等人。國民黨軍事法庭判決書稱:戴華光在美國受中共煽動,成立“人民解放陣線”,製造動亂:(一)向在台的美商投寄恐嚇傳單,限期離台,隔絕台灣與外資合作,破壞台灣經濟安定;(二)利用台灣選舉機會製造混亂,並以暴力方式加速其行動;(三)在台灣內部發展組織,製造矛盾。據此對戴華光等9人分別判處徒刑。戴華光無期徒刑,賴明烈有期徒刑15年,劉國基12年,鄭道君、蔡裕榮、吳恆海等交付“感化”3年。後來據賴明烈稱,台當局“扣”在他們頭上的“罪行”只有“十分之一是真的”,即他們是一群“民族主義愛國者”。其餘“十分之九都是調查局添油加醋任意編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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