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1、古代指有節氣、有壯志的人。
在商代,所謂烈士,一般常指臨危不懼的節義之士,是指活著的人。此後歷代,烈士所指基本如上。如《韓非子·詭使》:“而好名義不仕進者,世謂之烈士。”
烈士也指有抱負、有雄心壯志的人,如三國·魏·曹操《步出夏門行》:“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2、現代指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的人。烈士是中國對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者賦予的榮譽稱號,又稱革命烈士。
郭沫若《洪波曲》第十三章二:“(‘新升隆號’輪船﹞離開武漢之後,在當天便遇難,而使好些朋友成了烈士。”
翻譯
英文:amartyr
法文:Martyrs
評定標準
中國國務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確了烈士的評定標準。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1、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2、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3、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4、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5、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6、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評定程式
根據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褒揚標準
《烈士褒揚條例》明確提出,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
1、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2、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3、烈士遺屬除享受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4、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5、2012年2月,中國民政部、財政部發出的《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稱,從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根據《通知》精神,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還可通過增發補助金或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