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年檢時間
sp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月到3月。
sp年檢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房屋租賃協定及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
3、SP年檢單位是一年內新設立的公司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
4、SP年檢單位章程(加蓋工商局檔案查詢章原件);
5、股東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證複印件;
6、主機託管協定書複印件及IDC證書複印件;
7、SP年檢單位法人、股東的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明/簡歷複印件.
8、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
SP年檢地點
全網sp年檢的地點在國家工信部,地網sp年檢的地點在各省市通信管理局。
SP地網年檢填報表格
1、基本情況表
2、相關業務情況表(選填,無業務及末開展業務的表格不需要)
3、公司前一年度年檢承諾書(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蓋章)
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年檢材料電子表(年檢材料電子表通過磁碟拷貝方式提交)
5、信息安全專項年檢材料
sp年檢常見問題
一、按時開通業務的問題。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根據此規定, 2007年12月31日前獲證企業均應已開展相關電信業務。對尚未按時開通業務的,建議儘快開通有關業務。
二、在省備案的問題。
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第四款規定,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相關管局履行備案變更手續。鑒於此,對在省管局已開業務未備案的和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履行變更手續的,建議儘快到省管局履行相關手續,並積極配合省管局工作,自覺接受省管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許可信息變更的問題。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準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併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應當向我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根據《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向我部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鑒於此,對擅自變更經營主體的、許可信息已發生變更仍未履行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建議儘快到我部履行相關變更手續。
四、積極配合執法的問題。
經營者對電信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就應當依照《電信條例》第四條規定,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執法。
五、專業人員的問題。
根據《電信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公司法》、《勞動法》等法規中明確要求企業應為員工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為證實企業確有相應人員,今年年檢不排除要求企業提交為員工所上社保的證明檔案的考慮。因此,建議經營者按照《公司法》、《勞動法》等規定及時為員工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六、客戶服務質量保障的問題。
經營者在向用戶提供電信服務時,服務質量應不低於《電信服務規範》(信息產業部令第36號)規定的標準,應做到7*24小時服務,提供400、800或本地客服電話,建立健全客戶服務管理制度,做好客戶服務和投訴保障工作。
七、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問題。
經營者提供電信業務時,應符合《增值電信業務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技術規定YDN 126—2007)的規定,建議經營者參照基本要求完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建設。
八、碼號欠費的問題。
根據《電信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和《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應按照規定繳納電信資源使用費用。對碼號欠費的,建議儘快按要求繳納碼號使用費用。
九、淨化信息服務業務市場的問題。
針對當前社會反映強烈的群發簡訊誘騙消費、不明扣費、未明碼標價、不良信息內容、虛假宣傳等五類問題,我部下發《關於針對社會反映熱點問題加強信息服務業務市場重點整治的通知》(信部電[2007]293號),相關企業應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審核信息產品內容,規範信息服務業務流程。
十、落實網際網路接入服務責任的問題。
為深化網際網路接入市場管理,我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信息產業部依法打擊網路淫穢色情專項行動有關要求的通知》(信部電函 [2007]503號),明確提出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要做好“三建”工作,即:建立信息安全專人專崗負責制,建立內部業務管理系統,建立接入網站備案資料庫。相關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按通知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十一、超範圍經營的問題。
根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證所載明的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對超過上述範圍開展經營的,建議立即停止有關經營活動,或者儘快到部補辦有關手續。
十二、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問題。
電信業務經營屬於國家專項審批項目,因此獲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應將電信業務經營範圍納入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對尚未完成此項工作的企業,建議儘快到工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