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C認證

EEC認證

EEC認證(E-mark認證)是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ECE)在日內瓦簽署和頒布的ECE法規實施的一種對汽車部件的批准制度。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國適用的,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國更願意接受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和證書。

認證概念

歐洲經濟委員會是聯合國的一個分支機構,成員國為歐洲國家,也包括一些非歐洲國家,如日本。因此,經過批准的汽車部件其結果獲得認可的範圍很廣,特別是在東歐國家,擁有極高的認知度。製造商在申請EEC認證之前必須確認或了解要出口的國家是否認可按ECE法規對汽車部件進行檢測的檢測結果。

標誌含義

EEC認證 EEC認證

e標誌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長方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或行使狀態下,均可正常使用但不是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車載充電器、車載燈具、車載氣泵、車載按摩墊、車載加熱坐墊、車載風扇、車載電水壺、車載冰櫃、車載咖啡壺、車載電視、車載音響、車載電動千斤頂、車載吸塵器、車載電動工具等

圓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均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擋風玻璃、安全帶、前大燈等

“e”後面的數字代表頒發該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歐盟成員國的代號。

E標誌只有一種圓形外框,用於汽車零部件認可標誌。同樣,“E”後面的數字代表頒發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成員國的代號。

認證範圍

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機車、巴士及道路之外車輛。

汽機車零部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汽機車零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車輛零部件,以及用於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方圓嘉業車輛檢測中心提供的EEC檢測認證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 Mark證書後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認證程式

1. 廠商準備技術資料和樣品

2. 進行測試

3. 首次申請需作工廠檢查

(已經獲得歐盟國家認證機構頒發ISO9000等質量體系證書的廠商原則上不必作工廠檢查)

4. 測試報告及廠商技術資料送審

5. 歐洲國家交通部門發證(發證機構可能對認證產品生產企業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廠檢)

E/e-Mark認證適用產品範圍:

E/e-Mark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像盧森堡提出申請,其E/e-Mark標誌為E13/e13。

適用產品之範圍:

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機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汽機車零配件

-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車輛零部件﹐以及用於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Mark證書﹒

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Mark證書後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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