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中國銀行業協會]

CBA[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英文: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BA)成立於2000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是我國銀行業的自律組織。該協會及其業務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監督和民政部的管理。 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後,中國銀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監會 。 2018年3月30日,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田國立再次當選為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八屆理事會會長,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鬍懷邦當選為第六屆監事會監事長,潘光偉當選為新一任專職副會長,黃潤中當選為新一任秘書長。 2018年5月,中國銀行業協會聯合4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首次發布了對140家嚴重失信債務人公示催收債權的公告。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

根據《章程》規定,中國銀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銀行業同業公約和自律規則;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加強會員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協調會員之間在業務方面發生的爭議;促進國內銀行業與國外銀行業的交往與合作;組織和促進會員間的職員業務培訓和與業務有關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等。

組織結構

團體會員

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單位。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觀察員單位。

截至2016年8月,中國銀行業協會共有588家會員單位和4家觀察員單位。會員單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觀察員單位為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山東省城市商業銀行合作聯盟有限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機構設定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單位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名、專職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組成。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中國銀行業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共有17個部門,包括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自律部、維權部、業務協調一部、業務協調二部、熱線服務部、系統服務部、宣傳信息部、計畫財務部、國際關係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研究部、中小銀行服務部、業務服務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此外,設立了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開辦了《中國銀行業》雜誌。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29個專業委員會、1個聯席會,包括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城市商業銀行工作委員會、利率工作委員會、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汽車金融業務專業委員會、客戶服務委員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綠色信貸業務專業委員會、票據專業委員會、私人銀行業務專業委員會、村鎮銀行工作委員會、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專業委員會、信息科技專業委員會,以及聲譽風險管理聯席會。

管理團隊

理事會

第八屆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現任)

會 長 田國立 中國建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人選

專職副會長 潘光偉 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六屆監事會監事長鬍懷邦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秘書長黃潤中


第七屆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

會 長 田國立 中國建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人選

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

專職副會長 潘光偉 中國銀行業協會

副會長 胡懷邦 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劉士余 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王洪章 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牛錫明 交通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呂家進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副會長 李建紅 招商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常振明 中信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洪 崎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閆冰竹 北京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范一飛 上海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夏 平 江蘇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關達昌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長

副會長 鄢一忠 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秘書長 陳遠年 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七屆會員大會理事會(現任)

理 事 田國立 中國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楊再平 中國銀行業協會

理 事 胡懷邦 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劉士余 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洪章 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牛錫明 交通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呂家進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理 事 李建紅 招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常振明 中信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洪 崎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唐雙寧 中國光大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吳 建 華夏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吉曉輝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高建平 興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董建岳 廣發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孫建一 平安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閆冰竹 北京銀行董事長

理 事 范一飛 上海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夏 平 江蘇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林 復 南京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吳太普 杭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李宏鳴 徽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曉春 齊魯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姚建軍 廣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甘為民 重慶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李鎮西 包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蘭鳳 蘇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韓春劍 廣東南粵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黃光偉 南充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關達昌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長

理 事 王冬勝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張曉蕾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首席執行總裁

理 事 王金山 北京農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鄢一忠 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姚世新 浙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楊阿麟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賴小民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吳 傑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專職副會長

理 事 周 蕊 遼寧省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

理 事 陳小軍 北京順義村鎮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學東 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沈根偉 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

理 事 陳遠年 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五屆監事會 (現任)

監事長 姜建清 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

監 事 李若谷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

監 事 袁福華 天津銀行董事長

監 事 王文進 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監 事 範文波 深圳市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

協會黨委

2015年7月,,中國銀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王岩岫同志任中國銀行業協會黨委書記。胡忠福同志任中國銀行業協會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16年7月13日,銀行業協會領導班子調整,任命潘光偉同志為協會黨委書記,推薦為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任命黃潤中同志為協會黨委委員,推薦為協會秘書長擬任人選。

催收債權公告

2018年5月,中國銀行業協會聯合4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首次發布了對140家嚴重失信債務人公示催收債權的公告。

核實名單時遵循三個原則。一看所欠債務金額;二看違約時長,通常為逾期90天以上;三看債務人的還款意願,若債務人雖未還款但已做出還款承諾,則不會被列入上述名單。

具體來看,此次公示的名單共涉及140戶債務人,涉及本金181.5億元,利息68.1億元,本息合計249.6億元;債務人地域分布涉及26省(市、自治區),浙江省、福建省申報較多,分別達19戶、14戶。

金額最大的失信債務人是雲南惠嘉進出口有限公司,債權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該公司拖欠本息合計高達15.9億元;金額最小的失信債務人也拖欠本息高達728萬元,為宣威市大禹經貿有限公司,債權銀行是富滇銀行。

此次發布的公告正是“公示一批”的具體行動。“直接目的是督促有關債務人、擔保人依法依約履行法律義務和契約,同時增強各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該負責人說,在此基礎上,還將開展聯合懲戒工作,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銀行開展新業務時將參考上述嚴重失信債務人名單,若企業位列其中、沒有依法依約清償貸款本息,很有可能無法從相關銀行乃至全國銀行業獲得新增授信,銀行也不會為其開立新的結算賬戶,其法定代表人在辦理個人信用卡時也將受到限制。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BA。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願加入協會。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並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協會會員。

第六條 協會設在中國北京。

職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中國銀監會;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並做好中國銀監會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中國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會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準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行業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準會員。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稱謂含準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五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六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準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的被選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準會員除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義務外,還應接受協會在業務工作上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準會員應委派會長或秘書長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畫;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八)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理事會

第三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兩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入會;

(七)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八)擬訂行業自律制度;

(九)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

(十)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一)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二)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三)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

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監事長一名,監視若干名。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4.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2.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3.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 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監事會會議;

2.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3.主持監事會開展工作。

專業委員會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報民政部門備案。目前,協會設立六個專業委員會,即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委員會日常工作。法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維權部、自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律部、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農村合作金融聯絡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律部、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際部。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職副會長提名,專業委員會會議選舉,理事會聘任。

秘書處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下設九個部門:辦公室、宣傳信息部、自律部、維權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國際關係部、計畫財務部、熱線服務部,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增減秘書處職能部門。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秘書長主要職責:

1.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或專職副會長決定;

4.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主任。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諮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三條 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分擔金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費套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六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及分擔金。

第五十七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8日會員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