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銀行業協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究委員會")成立於2010年5月25日,是中國銀行業協會領導下的研究性專業組織,依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和《中國銀行業協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研究委員會,首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3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研究委員會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銀行業研究合作機制,聯合行業研究資源,共享行業研究成果,把握行業發展動態,以便最大限度地為中國銀行業的改革發展服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自願、協商、合作、共享。
研究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由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全體成員會議的執行機構為常委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
研究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中國銀行業研究合作交流機制,推動行業研究合作與交流活動的常態化、規範化和機制化;(二)組織、協調、參與跨國、跨行業的合作研究項目,推動與其它國家、其它行業間研究合作水平的提高;(三)聯合各銀行研究力量,組織、協調中國銀行業合作課題研究項目,追蹤銀行業熱點問題,開展銀行業調研活動,發布銀行業研究成果;(四)組織並開展多種形式的銀行業學術交流活動,努力為會員單位搭建規範、專業、高端的學術交流平台;(五)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工作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究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確保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研究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研究性專業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研究委員會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銀行業研究合作機制,聯合行業研究資源,共享行業研究成果,把握行業發展動態,以便最大限度地為中國銀行業的改革發展服務。
第四條 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自願、協商、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研究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中國銀行業研究合作交流機制,推動行業研究合作與交流活動的常態化、規範化和機制化;
(二)組織、協調、參與跨國、跨行業的合作研究項目,推動與其它國家、其它行業間研究合作水平的提高;
(三)聯合各銀行研究力量,組織、協調中國銀行業合作課題研究項目,追蹤銀行業熱點問題,開展銀行業調研活動,發布銀行業研究成果;
(四)組織並開展多種形式的銀行業學術交流活動,努力為會員單位搭建規範、專業、高端的學術交流平台;
(五)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研究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研究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研究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研究委員會研究資源和工作成果的共享;
(五)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研究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其它規範性檔案;
(二)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三)自覺維護研究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關心支持研究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研究委員會各項活動,並提供必要的研究資源支持;
(五)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條 研究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研究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全體會議代表由成員單位研究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全體會議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具有獨立代表成員單位意見的完全授權。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研究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研究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研究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研究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相關部門列席。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研究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的提名由全體成員投票,並綜合考慮各單位研究專長、參與意願等因素產生,由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常委單位。
常委委員由常委單位推薦研究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常委委員因工作變更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時,須由本人或所在單位以書面方式告知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二)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三)組織、協調行業合作研究活動;
(四)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五)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研究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臨時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研究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委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具有獨立代表常委單位意見的完全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相關部門列席。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主任
第二十三條 研究委員會設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分管研究工作的行級領導擔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分別由主任單位、副主任單位推薦研究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因工作變更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時,須由本人或所在單位以書面方式告知委員會辦公室。
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的提名由全體成員投票,並綜合考慮各單位研究專長、參與意願等因素產生,上述提名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研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研究委員會工作。
研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條 研究委員會主任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研究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和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章 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研究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研究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研究委員會履職;
(二)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
(四)負責研究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據年度工作要點,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年度預算,用以支持研究委員會的運作;
(六)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研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研究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